党报帮办|入职前一天岗位“被取消”,损失谁来赔?
大众新闻 许金星 2026-07-08 08:13:07原创
5月26日,秦先生应聘昌乐县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化学”)的岗位。公司次日通知其应聘成功,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并参加6月8日的入职培训。然而,入职前一天,公司HR(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下同)突然通知:原岗位编制取消,可另外为其安排灌装工岗位。秦先生认为新岗位工作性质、环境、时长均与原应聘岗位不符,予以拒绝。原岗位被取消,由此产生的体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该由谁承担?

10余天准备,入职前夜被“放鸽子”
据秦先生介绍,5月26日,他通过智联招聘前往元利化学应聘巡检工岗位。面试第二天,企业HR通知其应聘成功,要求他准备入职手续,包括体检、相关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在此期间,相关人员把我拉进了两个群,一个是‘面试通过’群,一个是‘6.8号入职’群。”秦先生说,他按照要求完成了入职体检,并收到明确通知:6月8日上午8点,携带材料办理入职手续及培训。

然而,6月7日——入职前一天,秦先生突然接到HR发来的信息,称“由于岗位编制的原因,室外操作工暂时先不招了”,企业为其另安排了一个灌装工岗位。秦先生表示拒绝:原岗位为室外巡检工,“上12休24”倒班。新岗位为长白班灌装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段完全不一样。

据秦先生陈述,企业后续有两位HR与他联系。第一位HR表示“确实不好意思”“前期没处理好”“实在对不起”等等,但未提及赔偿。第二位级别较高的HR承认“招聘人员操作失误”,提出赔偿体检费和交通费。秦先生并不满意:“他只赔偿交通费和体检费,但我这期间耽误了将近半个月时间。”
“双方各执一词,建议走仲裁程序”
昌乐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反映后介入调查,执法人员到元利化学调取了相关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提供了盖有公章的书面材料,解释称招聘人员“操作失误”,误将秦先生拉入工作群,且“没有发过正式录用通知”。
关于岗位取消,企业称秦先生“学历不达标”——招聘要求全日制学历,而秦先生系函授学历。秦先生对此并不认同:“求职当天我就如实说了学历情况,他们全程没有提出异议,一直催我准备材料。”
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因秦先生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该事件属于“招聘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建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工作人员透露,企业愿报销体检费及部分交通费,但秦先生未接受。
元利化学相关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时表示:“他没有入职,只是面试一下,面试合不合格、用不用都是企业自主选择”。
对于将秦先生拉入入职群一事,该负责人称“是招聘人员操作失误,误拉到一个群里,没有发过正式通知”。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称,从企业提供的材料来看“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招聘过程“存在瑕疵”。因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监察部门目前难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观点: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有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企业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该法律人士指出,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发出入职通知,要求秦先生准备材料并完成体检,秦先生基于合理信赖产生了时间与经济投入。企业在入职前一天单方取消岗位,若确系“操作失误”或“内部调整”,可能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人士认为,若企业存在随意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秦先生可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体检费、交通费及合理误工损失。
相关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曾判决,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以业务收缩为由取消岗位,按试用期月工资1.5倍赔偿求职者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4.5万元。
目前,秦先生已准备通过劳动仲裁及法律诉讼继续维权。
此事件也提醒广大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应注意保存证据,对口头承诺保持审慎,必要时要求企业出具书面录用通知,以降低求职风险。
(大众新闻记者 许金星)
责任编辑:王雨萌 吕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