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曝光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

烟台教育发布    2026-07-08 15:33:44

为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规范校外培训市场良好秩序,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查处校外培训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选择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提醒广大家长擦亮双眼,理性选择合规机构,也警示从业者守住底线,依法诚信经营。

1.海阳市培优校外托管服务部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海园路香山和院9号楼网点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5530元。

2.烟台启正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四马路99号附1号617、618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3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200元。

3.烟台市莱山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在莱山区迎春大街112号悦海中心B座201开展学科培训,未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2026年5月莱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取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28557.26元、罚款1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决策机构负责人王某、校长栾某予以警告。

4.烟台市牟平区聚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在牟平区宁海大街727号开展学科培训。2026年6月牟平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取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41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校长姜某予以警告。

下一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整治力度,持续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

社会公众如发现下列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可扫描下方山东“双减”举报随手拍二维码将有关证据提供给我们。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

2.以“托管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开展各种隐形变异类学科培训。

3.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4.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5.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机构恶意涨价。

7.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9.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10.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11.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2.违规举办或组织参加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

13.其他违规培训行为。

责任编辑:赵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