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起受理、59起立案!烟台公安精准打击拒不执行犯罪

烟海e家    2026-07-08 16:21:19

烟台融媒7月8日讯(记者 武峻平 摄影报道)今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介绍相关情况。

李伟介绍,烟台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根本遵循,严格把握立案条件,规范立案流程、精准界定办案边界,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拒执违法犯罪、捍卫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公正,全力推动生效判决裁定依法落地见效。三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79起,其中经审查立案59起,移诉31起,撤案11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诉讼开始后提前转移财产的定性等,为立案条件细化提供具体规范。

结合烟台执法实践与司法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严格围绕四大法定要件审查立案,确保罪与非罪精准区分、办案流程合法合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被执行人,即在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被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机构或个人;三是担保人,即在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但在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四是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有意拒不执行。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客观困难(如突发重病等)而未能执行判决、裁定,则不构成本罪。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明确公安机关接收法院移送材料的程序、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以及不予立案的告知要求和法律监督衔接机制,规范立案全流程操作。

责任编辑:赵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