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烟台法院精准惩治拒执违法犯罪
烟海e家 2026-07-08 16:26:46
烟台融媒7月8日讯(记者 武峻平 摄影报道)在烟台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杨波,就全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拒执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详细解读。

杨波介绍,拒执犯罪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破坏,更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极大侵害。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统一证据标准、定性认识和量刑尺度,同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罚当其罪。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拒执犯罪案件30件,让司法裁判权威在刑罚震慑中落地生根,向社会传递出“拒执必究”的明确信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几类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是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减损责任财产。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二是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情况。如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等。
三是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
四是暴力阻碍执行、毁损执行物资。如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我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维度考量:一是审查主观恶意,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对于因疏忽未及时查看执行通知、对法律规定存在合理误解等非故意原因未按时履行的,审慎入罪。二是审查行为性质,审查拒执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恶劣程度,对于接到催告或执行通知后立即全额履行,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三是审查危害后果,审查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是否影响执行秩序等实质危害后果。四是审查认罪悔罪表现,如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持续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在加强审判调研与业务指导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方式,强化“以案释法”效果,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力求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拒执行为的发生,让司法裁判的权威真正立得住、落得实。
责任编辑:赵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