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暑期用工安全 淄博高新区发布权益保障提醒
速览淄博 | 2026-07-08 19:49:10 原创
陆晓茜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近日,淄博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联合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暑期安全用工提醒,就大学生暑期兼职、防暑降温费发放及高温环境下安全用工发布安全用工提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辖区企业安全用工。
针对广大学生关注的暑期兼职维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广大青年学生可选择通过举报投诉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劳务费。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广大学生一定要提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要抵押财物和证件,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学生一定要做好自身防骗第一责任人,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更不能相信天上掉馅饼,要学会识别骗子的伪装。一旦发生兼职纠纷,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资料,如企业注册信息、在单位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工资发放记录,负责人或者介绍人的联系方式等,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
针对高温用工领域常见误区,本次提醒清晰区分相关福利标准。“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工作人员介绍道。目前,在省内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而是以防暑降温费的名义进行发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对于因防暑降温费发放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选择向当地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特别提醒,防暑降温费作为福利性待遇适用仲裁时效。
据悉,高新区人民法院和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将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强化裁判观点统一,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打造“劳动之城”助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陆晓茜 通讯员 赵昕渝 杜波)
责任编辑:孙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