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两级法院三年审结拒执犯罪30件

大众新闻 邢金钰   2026-07-08 21:48:22原创

7月8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杨波介绍了烟台市人民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把握“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情况。

杨波表示,拒执犯罪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破坏,更是对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极大侵害。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统一证据标准、定性认识和量刑尺度,同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罚当其罪。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拒执犯罪案件30件,让司法裁判权威在刑罚震慑中落地生根,向社会传递出“拒执必究”的明确信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几类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是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减损责任财产。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

二是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情况。如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等。

三是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如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

四是暴力阻碍执行、毁损执行物资。如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烟台市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维度考量:一是审查主观恶意,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对于因疏忽未及时查看执行通知、对法律规定存在合理误解等非故意原因未按时履行的,审慎入罪。二是审查行为性质,审查拒执行为的性质、手段和恶劣程度,对于接到催告或执行通知后立即全额履行,或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三是审查危害后果,审查是否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是否影响执行秩序等实质危害后果。四是审查认罪悔罪表现,如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众新闻记者 邢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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