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柳春酒业因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及安全设备不合规被罚1万元

酒水食空 |  2026-07-09 15: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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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云县应急管理局向山东双柳春酒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德庆)应急罚﹝2026﹞9号),该公司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处以罚款1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双柳春酒业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各环节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均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庆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7号第A档及第18号第A档的规定,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各处罚款5000元,合并处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15日。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双柳春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04-12,法定代表人为李俊峰,注册资本为306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23MA7L9CHQ1T,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万粮张村村委会北80米,所属行业为零售业。

责任编辑: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