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有效吗?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09 09:54:09
在劳动关系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单方解除条款,如果劳动者出现约定情形,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严格适用法定原则,超出法律范围的约定解除条款当属无效。近日,商河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出明确裁判。
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张某负责小区的电力维护等,合同中特别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若自营、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物业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而张某此前已经以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安防监控等部分与就职物业公司重合的业务。张某入职后自己仍然承接部分监控安装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宣传内容。
物业公司发现后,直接依据劳动合同的上述约定,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物业公司则主张,解除行为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不得自行创设解除条件,最终判决确认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令其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采取法定封闭主义,明确限定了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类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之外,自行预设劳动者经营同类业务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就业权利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二,劳动者注册个体户、朋友圈宣传同类业务,不直接构成合法解除事由。劳动者负有在职忠实义务,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同业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本案中,物业公司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相关禁止性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张某的行为对公司经营造成实际损害、影响本职工作,仅依据无效合同约定单方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任意创设解雇条件,如需约束劳动者在职同业经营、兼职等行为,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示规章制度,明确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依据法定程序依规处理,杜绝以合同约定替代法律规定。
对劳动者而言,即便合同预设的解除条款无效,也应当恪守职场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资源、开展同业竞争、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通讯员 仇忠浩)
责任编辑:刘若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