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栈桥断裂致三人受伤,景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90%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09 09:43:44

出门游玩,安全第一。景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现实中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游客受伤的事件并不少见。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4年10月4日,曹某丽(李小某之母)、曹某桦(陈小某之母)携李小某、陈小某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四人经过景区内一木质栈桥时,栈桥突然断裂,导致四人摔落,三人严重受伤。经消防救援送医,曹某桦被诊断为右侧肩胛骨、双侧肋骨、腰椎及骨盆多处骨折,后被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陈小某眼睑及皮肤裂伤;李小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游客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防护、封堵、警示等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景区辩称,事发区域为明确禁止通行的危险区域,已设置多处警示标识,四名游客无视警告、强行进入,属于自甘风险,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景区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游客将景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栈桥入口旁的蓝色指示牌字迹因风化难以辨认;“游客止步”红色指示牌颜色脱落,需走近才能看清;树上悬挂的“前方危险 禁止通行”指示牌,对悬挂时间到底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双方陈述不一;事故后景区用铁丝网封堵路口并重新张贴警示牌,栈桥也已拆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对各景点的情况应悉数掌握并精心维护,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及景区正常运行。涉案栈桥系木质结构,经风吹日晒后承重能力不足,导致游客坠落受伤,景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进入栈桥的路口一侧,虽张贴有“游客止步 原路返回”的指示牌,但字迹需走近后才可辨认,警示提醒作用有限。而且,对已明确游客需止步的景点,景区未采取任何封堵措施,不免给人可以通行的错觉。综上,法院认定景区对三人受伤存在主要过错。游客至景区游玩,应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三游客(监护人)未注意到栈桥入口处指示牌的提示,径行通过栈桥导致坠落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具体案情、游客的受伤过程及其伤情,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景区承担90%的责任,游客承担10%的责任。因景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景区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伤,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游客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游客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履行了赔付义务。案件审结后,为从源头上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法院围绕如何加强景区安全管理向涉案景区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景区不能仅以设置了警示牌为由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真正履行到位,还需结合其实际管理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是否对危险区域采取了封闭、隔离、维修、拆除等实质性防范措施,是否有效防止了危险的发生。因此,景区不仅要设置清晰的警示标识,还要定期检查设施情况,对危险区域采取封堵、上锁、拆除等实质性措施,杜绝游客误入或强行进入。与此同时,游客也应切实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出行过程中,注意观察景区内的各类提示标识,遇有“禁止通行”“危险”等提示牌,切勿心存侥幸、冒险进入。特别是在携带未成年人出游时,更应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避免因疏忽大意产生不必要的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讯员 刘建国 孟雪)

责任编辑:刘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