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不靠右侧通行酿事故,市南公安交管大队依法定责警示出行
半岛都市报·半岛新闻客户端 王晓雯 2026-07-10 18:07:16原创
6月28日8时21分许,在市南区东海中路与银海二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通过路口时,未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与正常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现场无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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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南公安交管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途中未按规定遵守非机动车靠右通行的交通安全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据此,交管部门依法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小型汽车驾驶人无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非机动车分为两类:一类是依靠人力、畜力驱动的上路交通工具;另一类是带有动力装置,但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合规的电动自行车就归属这一类,属于法定的非机动车范畴。公安交管部门温馨提示:电动自行车灵活轻便,但交通违法风险隐患突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出行途中,务必自觉遵守车道通行、靠右行驶、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规则,杜绝随意变道、占道行驶、违规穿行等危险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也要保持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晓雯 通讯员 张彬)
责任编辑:刘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