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
央广网微信公众号 2026-07-11 21:26:45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奶白”)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消费者购买茉莉奶白(记者刘保奇 摄)
该案判决一经披露,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大众普遍存在多重困惑,四叶花是一种自然花卉,为何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分属不同行业为何构成侵权?借鉴自然元素、一般性设计风格或知名商标等可能带来哪些风险?对此,央广网记者采访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律师等,就茉莉奶白与LV商标侵权案进行解读。
一问
为何自然花卉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
上述判决书披露后,有网友质疑,四叶花是一种自然花卉,这种自然界随处可见的花,凭什么被一家公司独占?
“法律保护的不是自然界的一朵四叶花,而是这朵花作为标识经过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文懋说,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一个商业标识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就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排他性保护。因此,即便四叶花来源于自然界,属于公共领域元素,也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商标。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是商标法所强调的显著性。
所谓显著性,可以简单理解为消费者看到这个标识后,能够想到某一个特定的经营者或特定来源,而不仅仅想到一种自然事物。
龙文懋表示,本案中,LV长期将四叶花图案作为品牌的重要标识,持续、大量地使用于皮具、箱包、服饰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市场经营,已经使消费者形成稳定的品牌联想。从商标法上讲,这种识别能力既源于该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也源于LV长期的使用行为使该商标获得更强的显著性。因此,该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保护。
北京某区茉莉奶白门店(记者刘保奇 摄)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龙文懋表示,司法实践通常重点考察涉案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某一标识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品牌标识来使用,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通装饰。简单来说,就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把这个图案当成自己的品牌标识在使用。
龙文懋称,本案中,涉案四叶花图形不仅出现在产品包装上,还广泛用于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宣传物料以及线上平台等品牌展示场景,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此同时,茉莉奶白此前还曾多次申请将该图案注册为商标,虽然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但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具有将该图案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在龙文懋看来,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判断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另一关键条件。商标法保护的是市场识别秩序。如果相关公众看到该标识后,可能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者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许可、联名等特定商业联系,这就可能构成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二问
为何分属不同行业也会被诉侵权?
“在商标法领域,不能简单认为‘不是同行就不会侵权’。”龙文懋说,尤其面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不在于行业是否相同,而在于是否不当利用了他人的品牌影响力,是否损害了商标识别功能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这恰恰体现了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龙文懋介绍,一般来说,我国商标权遵循分类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主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保护。因此,对于普通注册商标而言,不同行业之间通常不会发生商标侵权问题。
“本案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龙文懋说,LV相关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已注册驰名商标。对于这类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实行跨类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经营的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只要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可能误导公众,或者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龙文懋表示,当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更不是获得了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始终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商标的知名程度、被诉标识的近似程度、使用方式、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误导或者攀附商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会决定是否给予跨类保护。换句话说,并不是只要对方是驰名商标,其他行业就一律不能使用类似标识。
“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就在于茉莉奶白使用涉案四叶花标识,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LV之间存在授权、许可、联名或其他特定商业联系,或者是否构成对LV品牌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不正当利用。”龙文懋说。
龙文懋表示,从一审判决来看,LV不仅在皮具、服饰等传统商品类别注册了相关商标,还在餐饮服务、杯具等多个类别进行了商标布局。因此,本案除了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之外,LV部分注册商标与茉莉奶白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也可能存在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本案的商标保护并不完全建立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具体注册类别、核定使用范围以及侵权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龙文懋表示,商标侵权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主要包含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两部分。
龙文懋表示,本案判决中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并不属于法定赔偿,也不是惩罚性赔偿,而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量性赔偿。此种计算方式是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概括计算,主要适用于相关损失或获利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表明该赔偿数额明显在法定赔偿限额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案件中难以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但法院已经掌握了能够反映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经营收益、品牌影响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合理酌定。这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司法判断。
三问
借鉴自然元素或一般性设计风格、知名商标等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龙文懋表示,事实上,如果经营者借鉴自然元素或一般性的设计风格,法律并不禁止,法律也不会允许经营者对公共领域元素进行垄断。但是,如果借鉴对象已经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的商业标识,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其一,可能存在商标侵权风险。部分具有显著识别性的配色组合、图案或者花卉纹样可能属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他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产生混淆可能性,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其二,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若一些知名品牌图案设计、纹样组合等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自作品完成时就依法受到著作权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改编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商业利用,同样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其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相关元素没有被注册为商标,无法被认定为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经营者通过整体包装、装潢或设计风格攀附知名品牌商业信誉,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龙文懋认为,企业进行品牌设计时,应坚持原创设计理念,避免简单模仿知名品牌的核心识别元素。
四问
近年来商标侵权事件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在龙文懋看来,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根本原因在于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但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意识仍有不足。
一方面,一些经营者为了快速打开市场、降低品牌培育成本,选择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通过“搭便车”“蹭流量”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和电商平台的发展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一些经营者合规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对他人商标稍作修改就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过,随着惩罚性赔偿、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不断加强,商标侵权“低成本、高收益”的空间正在逐步压缩。
“这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看来,从市场看,品牌消费时代来临,一个成功的品牌是吸引消费者、获取市场溢价的关键。借助知名商标的影响力,可以极大地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快速获得消费者信任,这种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是侵权频发的内在动因。从法律角度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价值越来越高,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执法司法机关,都越来越重视对商标品牌的强保护和严保护。随着权利人维权力度加大,更多侵权行为得以被发现、被追责,这也是侵权事件不断见诸报端的原因。
在徐升权看来,企业核心在于打造和强化“显著性”。在选择商标时,应优先选择独创性强、与自身产品服务无直接叙述性联系的标识,避免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或公共领域的常见图案。在使用过程中,要通过持续、统一、大量的宣传,让这个标识与自己的品牌建立牢固的、唯一的联系。要始终以“识别来源”为目标来设计和使用商标,而非模仿知名品牌。模仿和搭便车虽然可能带来短期流量,但长期看,既会面临法律制裁,也无法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资产。
龙文懋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商标风险防控不能等到发生纠纷后才开始,而应当将商标管理前置,将商标合规贯穿品牌设计、商标注册和市场使用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品牌创立阶段,应当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避免选择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降低注册失败和侵权风险。可以借鉴创意,但不能直接借用他人的成果和商誉,尤其是要杜绝“傍名牌”“搭便车”等投机心理与行为。
另一方面,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坚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保持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基本一致。对于品牌升级、Logo调整等情形,应及时评估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因长期使用未注册的新标识而产生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图案、配色、包装装潢等设计元素,也应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避免因过度借鉴知名品牌的设计风格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五问
传统纹样的保护面临哪些难题?
徐升权表示,传统纹样隶属于传统知识的保护范畴。在知识产权法学界,针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议题已有诸多研究,但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与规制标准。目前,国际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核心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知识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资源,任何主体都有权享有与使用;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传统知识根植于特定地域、特定族群,是历经数代人传承积淀形成的智力成果,并非纯粹的公共资源,不应被随意公开、无偿滥用,应当获得专属保护。
但他还表示,在司法与制度实践中,传统知识的保护始终面临核心难题:“现代法律体系中,暂无完全适配传统知识属性的保护制度。”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两条截然不同的保护路径,且均存在明显局限性。
徐升权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公法层面的国家确认与保护模式,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非遗传承人制度均属于此类保护方式。该模式从国家层面认可非遗及传统知识的价值与归属群体,但存在显著短板:“其仅能完成权属主体的公示确认,无法赋予对应群体独占、排他的使用权利,实际保护力度薄弱,难以有效防范滥用、侵权行为。”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致力于将传统知识纳入私权知识产权体系予以保护,试图通过赋予财产权的知识产权规则规制传统知识的使用。徐升权认为,该路径同样受阻,核心矛盾在于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属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有性、个体性属性相悖。知识产权制度核心保护个体创新成果,而传统知识、传统纹样是族群集体传承的成果,无单一权利主体,即便将权属赋予集体组织,也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内核相悖,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推进缓慢、落地困难。
他说,为弥补制度空白,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开展保护性探索。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多地采用官方收集、统一登记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保护。这种方式并非基于法律授权的私权保护,而是依托行政规制实现源头管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具备可行性。但对于传统纹样这类要素化的传统知识,保护难度极大。
在徐升权看来,传统纹样大多是依附于传统器物、传统画作的视觉要素,并非独立、完整的作品。在设计、商业应用等领域,普遍存在“挪用传统纹样要素”的行为,即使用者完整保留传统纹样的核心元素,仅未照搬原有完整作品,依托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导致传统纹样的侵权滥用行为长期处于规制真空状态。
六问
如何传承保护中国传统纹样?
他认为,从国家文化传承、民族文化发展的维度来看,对传统纹样进行专项保护极具必要性。在现行立法不完善、专项法律缺失的现状下,依托行政管理手段为传统纹样赋予专属权益、构建行政保护机制,是当下可行的过渡性方案。目前该模式面临核心认定标准缺失的根本性障碍。
徐升权表示,传统纹样的保护、确权、规制,均需统一的法定认定标准与确认流程,但我国目前暂无相关立法,也无统一的行业、行政认定规范。实践中,某一图案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传统纹样,仅依靠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缺乏法律效力与裁判依据。
他还表示,这一制度空白在商标授权审查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以部分海外品牌注册传统纹样商标的争议案例为例,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依据法定标准判断图案是否属于传统纹样、是否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是否应当禁止独占注册。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与确权体系,行政机关无法自主、随意作出认定判断。不同传统纹样的流传范围、传承地域、大众认知度各不相同,若无客观标准,极易出现认定混乱、尺度不一的问题。这也导致行政机关在实务中,无法依据“传统纹样”属性驳回不当商标注册申请,难以防范传统纹样被私有独占、商业化滥用的问题。
在徐升权看来,从长远来看,摆脱传统纹样保护困境的最优路径,是从国家层面构建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体系,将传统纹样明确纳入传统知识的法定保护范畴,搭建起权责清晰的权属确认机制、规范有序的使用流转机制、权责明确的侵权规制机制,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
他表示,在国家专项立法落地之前,地方政府、行业社团可先行开展探索实践。地方层面可依托行政管理职权,探索制定地方认定标准,划定本地区传统纹样保护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传统纹样纳入地方行政保护体系;行业社团可通过行业声明、自律规范等方式,明确本领域传统纹样的公共资源属性,禁止商业主体独占、滥用。
徐升权说,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地方行政保护,还是行业自律规制,均存在局限性。当传统纹样的权属、使用、侵权产生争议时,行政认定与行业声明不具备终局法律效力,仍需通过司法程序再次确认、研判界定。
七问
本案具有哪些启示意义?
“本案给一些企业带来很大警示作用。”在徐升权看来,首先,它提醒所有企业,商标侵权问题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简单的行业不同、图案微小差异就能免责,所以企业必须树立“商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意识,在设计品牌标识时就要进行专业检索和风险评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从源头规避风险。
对于本案带来哪些启示意义,龙文懋则认为,一是公共领域元素并非当然不能获得商标保护。自然界的花卉、几何图形等公共领域元素,只要经过注册并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同样可以依法获得商标保护。这种显著性可以是标识“先天具备的”,也可以是标识其长期被用于商业活动而“后天获得的”。上述两种情形中的标识均受商标法保护。
二是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获得绝对、无限的排他权。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始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基础,同时受到合理使用、公有领域保留等制度的限制。换句话说,法律既依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他人的合理借鉴和创新设计保留必要空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原则上实行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突破商品类别限制获得跨类保护。但这种保护始终坚持个案确认、被动保护、按需确认原则,并非所有类别、所有情形都当然受到保护。
四是企业品牌建设应坚持原创导向和合规经营。经营者在品牌设计、商标注册和市场推广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刻意模仿、攀附知名品牌商业信誉,应通过持续创新和品牌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不是依赖“搭便车”获取竞争优势。
在龙文懋看来,归根结底,商标法并非支持对自然元素本身赋予垄断权,其保护的是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市场信誉,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来源的利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在2026年6月26日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使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治理等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龙文懋表示,结合本案,新修订商标法有三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更加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品牌建设。商标法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证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不是单纯占有商标资源,垄断公有领域元素。新修订商标法更加强调商标使用导向,引导经营者通过持续使用和品牌经营积累商誉,而不是恶意囤积、抢注商标或攀附他人商誉。
第二,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规则,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修订后的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条款进行了完善,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商标使用行为纳入规范范围,更好适应直播带货、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新业态的发展。
第三,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规则。修订后的商标法继续坚持驰名商标“个案确认、被动保护、按需确认”原则,同时强调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商标知名程度及案件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为全类别、无限制保护,实现商标保护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
责任编辑:叶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