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被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13 11:54:1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行政处罚栏获悉,7月3日,该栏公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关于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关缉违字〔2026〕11号)。

内容显示,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当事人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申领了E231425A0003号加工贸易账册,目前处于第一核销周期,备案进口集成电路/非易失性存储器、集成电路/易失性存储器、晶体管等料件。

在执行该账册过程中,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

(一)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申报7票内销报关单及对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报关单号231420251145104366、231420251145104388、231420251145104486、231420251145104583、231420251145104897、231420251145120008、231420251145149048,其中,申报品名为“集成电路/非易失性存储器”、“集成电路/易失性存储器”的8项商品涉及51个料号申报原产地为中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无进口关税),实际原产地均为美国(关税率为10%)。经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56343.57元。

(二)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上述7票内销报关单51个料号的料件关联到原材料进口报关单35票、余料结转核注清单3票。35票报关单中,除去与关联内销报关单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货物外,申报进口总价151795.52美元。3票余料结转核注清单中,除去与关联内销报关单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货物外,申报进口总价为69584.97美元。

另外,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在221820251000122881号报关单中申报进口micron品牌的集成电路/非易失性存储器(料号:ROWH3017556)81000个,申报原产地中国台湾,申报总价422820美元,实际原产地为美国;2023年7月12日至2025年1月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集成电路/非易失性存储器(料号:ROWH-3017556)67票,申报原产地新加坡,货物共计61267017.6美元,实际原产地为美国;申报进料料件内销集成电路/非易失性存储器30票,申报原产地新加坡,实际原产地为美国,货物共计29782.02美元。

内销报关单中的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与料件进口报关单中的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上行为有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收取担保凭单、进口报关单、内销报关单、核注清单、料件信息ERP系统截图、境外供应商提供的进口发票、外箱原产地标签图片、内销关联原进口报关单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查处,缴纳足额担保,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机关对当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机关对当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机关对当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65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33521.59万美元,法定代表人TAN GEOK KOON DANIEL,公司由FLEXTRONICS MAURITIUS LIMITED全资持股。

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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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