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拒绝校园霸凌 守护成长净土(宁阳县 孙春华)
山东法治报 | 2026-07-14 17:21:28
亲爱的同学们,今天我们要一起上一堂特别重要的法治课,聊聊两个和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一是如何远离校园霸凌,勇敢对欺凌行为说“不”;二是未成年人实施霸凌行为的年龄、行为及处罚认定。
第一个话题:别让同学间的摩擦变成“伤人利器”——远离校园霸凌,拒绝欺凌行为。
大家先来看看这些熟悉又伤人的例子——是不是在校园里见过故意推搡、殴打同学的情况?还有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不让别人和他一起玩?甚至在班级群、网络上发同学的谣言、P图搞“恶作剧”?这些都是典型的校园霸凌行为。
可能有同学觉得,这些只是开玩笑、闹着玩。但大家不知道,这些霸凌行为的危害可不小,甚至会触碰行为规范和法律的边界。
第一,它们会伤害同学的身心健康,留下长久的心理阴影。被霸凌的同学会变得自卑、焦虑、害怕上学,甚至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就像心里压了一块大石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第二,它们会破坏校园秩序,影响集体氛围。校园本该是友爱互助的地方,霸凌行为会破坏同学间的信任,让校园失去温暖与和谐。
第三,这些霸凌行为会直接触碰法律红线,让自己和家长承担法律责任。一时冲动和恶意,不仅会伤害别人,还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
听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那我们该怎么做呢?其实很简单,记住这三步:
第一步,学会辨别,坚决不参与。遇到殴打、辱骂、孤立同学等霸凌行为,我们要第一时间认清它的恶意,不跟风、不参与,更不做霸凌的帮凶。第二步,主动抵制,勇敢说“不”。看到同学被霸凌时,及时制止或告诉老师,不做冷漠的旁观者。第三步,尊重同学,友善相处。从心底里尊重每一位同学,包容差异、互帮互助,自然就不会做出霸凌行为了。
除了直接的肢体、语言霸凌,网络霸凌、社交孤立等行为也需要我们坚决抵制。可能有些同学觉得“就是开个玩笑”“我只是随口说说”,但这些行为就像小刀子一样,会给别人带来很大的伤害。我们来看个真实的案例:
2025年,北方某小学五年级的小航,因为课间小矛盾,纠集几名同学长期殴打、孤立同班同学小泽,还在班级群里辱骂小泽、散布谣言。小泽因此出现抑郁情绪,无法正常上学。最终法院判定小航等人侵犯了小泽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小航的家长带着他向小泽道歉,还赔偿了小泽的心理辅导费。
同学们,小小的矛盾一旦演变为霸凌行为,就会触碰法律红线,不仅会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自己和家长也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个话题: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霸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法律上,未满18周岁的人均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年龄差异划定了不同的“行为标尺”,对霸凌行为的责任认定也随之变化。
我们重点学习四个年龄段的法律责任:
第一阶段是不满12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绝非可以肆意霸凌。根据法律规定,实施霸凌行为的,监护人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弥补被霸凌者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公安机关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可给予纪律处分;若情节严重、管教无效,将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第二阶段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法律对该年龄段提出更高要求,若霸凌行为升级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般霸凌行为,虽不追究刑责,但会依法采取训诫、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以“年纪小”逃避责任。
第三阶段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此阶段未成年人需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寻衅滋事等8类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025年,14岁的小宇和15岁的小浩,长期霸凌低年级同学并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系未成年人且主动道歉赔偿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其家长进行训诫,明确家庭监护的法律责任。
第四阶段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该年龄段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实施霸凌构成侮辱、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一律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以上这些告诉我们:未成年人霸凌,一样要担责!欺负同学、殴打他人、恶意孤立,都不是“小事”,不仅会伤害他人,还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
同学们,今天的法治小课堂我们一起学习了两个核心知识:一是要拒绝校园霸凌,勇敢对欺凌行为说“不”,二是清晰了解了不同年龄未成年人霸凌的责任界定。希望大家牢记法律底线,坚决对霸凌说“不”,友善对待身边同学,自觉规范言行举止;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法治教育。让我们共同抵制校园霸凌,做文明守法的小公民,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作者为宁阳县堽城镇北落小学法治副校长、宁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孙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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