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引纷争 倾情调解促双赢
地方法治 | 2026-07-15 21:57:26
六月初的金乡,麦浪滚滚,正是丰收的季节。而在金乡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一场网约车停运损失纠纷,也在承办法官的倾力调解下,迎来了双赢的和解。

这起纠纷的原告李某甲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靠车轮上的奔波养活家庭。去年4月,其驾驶的车辆与被告李某乙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被告李某乙全责。虽然车辆维修费已赔付,但长达数日的停运损失成了双方矛盾的焦点。原告李某甲索赔营运损失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乙赔付停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920元。然而,因原告李某甲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在程序上面临按撤诉处理的后果。
“案子虽然面临撤诉,但群众之间的矛盾还没化解,我们得再往前多想一步、多做一步。”面对这一程序性困境,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简单的“一撤了之”,而是决定采取先行调解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该起纠纷。
调解当日,原告李某甲与专程从外地赶来的被告李某乙均按时到庭,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伊始,面对原告李某甲证据准备不充分、法律认知模糊的现状,承办法官没有生硬地解释法律,而是逐页翻阅原告李某甲提交的零散材料。针对缺少关键证据、证明目的不明确的短板,她耐心地释法析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原告李某甲解释法律对营运损失认定的证据要求。在厘清利弊后,原告李某甲主动将索赔预期大幅下调,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案。
而在另一间调解室,面对被告李某乙关于“已赔维修费,何须再赔营运损失”的困惑与抵触,承办法官细致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展示了类似情形下的生效判例,让被告李某乙明白“停运损失”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法律依据。见被告李某乙态度有所松动,承办法官又结合实际,帮他算了一笔经济账和时间账:“若调解不成,原告重新起诉后,仅司法鉴定费便需约两千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这笔费用最终仍可能由您承担,同时还要耗费数月的诉讼周期和往返路费,是否值得?”
从法理到情理,从诉讼风险到现实成本,句句在理,字字入心。被告李某乙紧锁的眉头逐渐舒展,他意识到,与其陷入漫长的诉讼周期,不如一次性了结这桩心事。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理交融与情感沟通,双方的分歧逐渐弥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李某乙当场向原告李某甲支付赔偿款3000元,原告李某甲随即出具收条并当场申请撤诉。令人感慨的是,这起纠纷的化解,原告李某甲未预交一分钱诉讼费,被告李某乙省去了高昂的鉴定费和日后的路途奔波。
“我没交诉讼费,法官还帮我要回了赔偿,心里真是暖洋洋的。”原告李某甲的话语中满是释然。而被告李某乙也长舒一口气:“省下了鉴定钱,纠纷也解决了,今天就能安心回家了。”
案件办结后,被告李某乙在法院官网查询到这位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的法官姓名,特地寄来感谢信,信中写道:“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公平正义也可以充满温度。这位法官人如其名,是一位真正‘会发光’的好法官。”
一次温情的调解,让当事人免于诉讼奔波,承载美好生活期盼的车轮重新转动。承办法官用专业与温情,将一起本应以撤诉了结的案件,变成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暖心结局。
下一步,金乡法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于细微处见真章,让公平正义不仅看得见,更能摸得着、感受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司法温度温暖人心。
(通讯员 江兴业 刘梦欣)
责任编辑:马文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