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去厕所时被撞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7-14 17:39:10
关键词 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
案情
兰某上班期间,从其工作的木板厂车间出来,准备去厕所时,被厂区院落内正在倒车的货车撞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兰某为工伤。木板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木板厂认为,兰某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是第三人倒车不慎造成的,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兰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兰某去厕所途经范围是否应视为工作场所,二是他所遭受的伤害能否归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兰某去厕所的行为是一个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其途经范围应视为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伤害,还应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时遭受的意外伤害。本案中,兰某所工作的车间内未提供厕所,包括兰某在内的所有职工只能去厂区院落里的公厕。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兰某所遭受的伤害确属工伤范围。
责任编辑:王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