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15 15:21:4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自觉杜绝无证上岗作业行为,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6年1月12日,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路某农贸市场院内有人动火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通过航拍成功固定了三名人员热切割油罐箱的影像证据。经核查其中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日照经开区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6月22日,五莲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6月30日,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日照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法条链接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群死群伤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责任编辑: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