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非法收购、倒卖医保“回流药”,法院依法判刑

地方法治 |  2026-07-18 1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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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保“回流药”,是指参保人员通过虚构用药需求、超量开药等方式,借助医保报销渠道套取药品后再次流入市场转卖的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国家医疗保障秩序,受到严厉打击。在骗保套取、收购倒卖的黑色产业链中,下游明知是医保骗保所得药品,仍实施收购、倒卖的行为同样难逃刑事追责。本期案例,请看济南槐荫法院金承启法官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2024年1月,赵某甲在网上结识了钱某和孙某,赵某甲得知,钱某和孙某二人长期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并加价出售获利。在利益的驱使下,赵某甲也加入到钱某和孙某二人中,钱某和孙某骗取药品后卖给赵某甲,赵某甲及其赵某乙将药品转移藏匿到自己家中,再进行加价出售。

不久之后,赵某甲及赵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转移,其中赵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赵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乙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医保“回流药”的非法流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一方面,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事关民生保障底线与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此类行为直接套取、侵蚀医保基金,破坏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秩序与基金安全;另一方面,“回流药”脱离正规药品的运输、储藏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来路不明、变质失效甚至假冒伪劣风险,直接危及用药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药品系他人医保骗保的犯罪所得,仍然实施了收购、藏匿、加价销售等行为,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广大参保群众应严格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依规就医、按需购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虚构病情、超量开药并转卖牟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同时,购药群众应注意用药安全,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以免给自己身体造成损害。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