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山东博远化工有限公司被罚3.125万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16 11:12:03原创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环罚〔2026〕第8号),对山东博远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联网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1250元。
据调查,山东博远化工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需实施水质自动监测。2026年4月16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市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内无对应水质自动监测站点。

4月22日,执法人员赴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及配套站房早在2025年2月27日就已全部拆除,企业长期在无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环保监控平台联网的状态下正常开展生产活动。
为固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验笔录、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拍摄现场照片,并调取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台账、整改报告等共计12组证据,完整佐证企业违法事实。
案件办理期间,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三点理由,称已主动完成整改、企业重点管控类别为土壤及环境风险而非水环境、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认定:企业虽完成整改,但在未提前报备、无任何合规手续的前提下擅自拆除法定在线监测设施,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排污许可证已明确要求该企业水污染物需自动在线监测,申辩理由不成立,该局依法驳回企业全部申辩意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综合裁量,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1250元。(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王雨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