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9项违法事实,陕煤建设矿建二公司被罚款24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16 15:20:4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7月7日,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下称“陕煤建设矿建二公司”)因涉9项违法事实被罚款24万元人民币,处罚机关为榆林市榆阳区能源局。

内容显示,陕煤建设矿建二公司的违法事实为:

1.矿井开采2-2煤层为容易自燃煤层,副斜井反掘工作面未设自然发火观测点,未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2.矿井二号辅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下方行人通道未采取防护措施;

3.副斜井7#调车硐室门口存放4根单体液压支柱,无固定编号,未见压力试验记录;

4.副斜井掘进工作面约60米处一台127V馈电开关未安设保护接地;

5.2-2煤层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施工钻机电缆无防拔脱装置;

6.井下电工带电维护检修皮带综合保护装置;

7.调取监测监控视频中发现2号临时水仓附近有3名工人从皮带下方穿过,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8.副斜井第一道捕尘网处前后4m范围喷厚不够,钢筋网外露,且该处风筒存在打折现象,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未及时维修更换;

9.副斜井掘进工作面第一道捕尘网处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低压电缆和动力电缆悬挂间距小于0.1m。

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对陕煤建设矿建二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分别1.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2.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3.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4.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5.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6.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7.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8.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榆阳﹞煤监管罚﹝2026﹞118005-2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二公司成立于2009年,负责人陈弦。其母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明智,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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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