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内蒙古维华矿业被罚16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17 10:55:48
近日,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对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鄂前农水(水利)罚〔2026〕7号),认定该公司在建设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鹰骏一号煤矿项目期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6万元。
据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13日,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鄂托克前旗农牧和水利局关于移交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鹰骏一号煤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线索的函》。经查,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鄂托克前旗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取用水,用于鹰骏一号煤矿项目建设初期生产及生活用水。
此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根据相关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已停止违法行为的,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执法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及当事人配合情况,依法作出16万元的罚款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5月11日,公示截止期为2027年5月19日。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董事长为朱俊福,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作为一家专业矿业企业,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主营业务涉及煤炭建设投资领域。
责任编辑:李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