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师师 王易鑫:声誉的算法:探索平台经济对机构媒体制度化声誉的“可兼容”发展

青年记者 |  2026-09-17 10:23:4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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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师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王易鑫(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6年第7期

导 读:

本文依托制度逻辑的三维分析框架,从评价标准、风险偏好、价值取向三个维度结合典型冲突案例,探析平台声誉经济与机构媒体制度性声誉的结构性失配机制。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平台”一词本身就有“基础设施”和“功能性支持”的含义[1],进入数字传播时代,平台已深度嵌入公共信息流通的基础层。随着中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头部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及流量分配能力,成为当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核心枢纽。[2]在此背景下,机构媒体为了更好地触达受众、拓展传播边界、提升舆论引导力,普遍选择入驻平台注册账号谋求发展。[3]但这一“进场融合”并非一帆风顺:2025年11月,澎湃新闻“影子调查队”系列调查视频在腾讯视频号遭到屏蔽;同年12月,深圳新闻网发布的电动车新规政策解读视频在小红书平台被下架。这两起事件的共性十分明显,内容生产主体均为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媒体,内容本身属于其公共传播职能的常规履行范围,而平台方基于自身的内容治理规则与算法评估体系,对上述内容采取了限制传播的处置措施。[4]

当前,我国已构建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平台内容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平台必须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平台内传播的各类信息内容实施合规性治理。[5]这一治理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在平台上“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6],无论是否具备官方新闻采编资质,其在平台发布的内容均需接受平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审核规则与算法体系的评估管控,机构媒体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重要参与者,当然也不能例外。

在具体实践中,平台需要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内部内容审核标准、算法推荐规则与违规处置流程,建立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处置在内的全链条治理机制。[7]对于机构媒体生产的内容,平台同样需要按照合规标准进行审核评估,当内容被判定为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情形时,平台有权依据其内部的治理规则采取限制传播、下架删除、账号处罚等处置措施。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件表明,即使是具备合法新闻资质的机构媒体,其履行公共信息传播职能所生产的常规内容,包括深度调查报道、民生政策解读等,也可能在平台的内容治理框架下被归类为需要管控的风险内容。这种现象反映出平台商业治理逻辑与机构媒体公共传播逻辑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平台的内容治理不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还需要兼顾平台商业利益、社区氛围维护与用户体验优化等多重目标;而机构媒体则以履行公共传播职责、满足公众知情权为核心使命,二者在价值排序与风险判断标准上的差异,构成了机构媒体与商业平台融合进程中需要持续探讨的重要议题。

媒体声誉是指媒体的利益相关者根据媒体行为对媒体进行的整体性评价。在传统媒体时代,机构媒体拥有一种基于制度授权与专业实践的“制度性声誉”,其内容生产传播的合法性与权威性由国家制度和行业自律共同保障,即便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声誉管理的利益相关者网络变得更加复杂,但“党和政府对媒体的管理是我国新闻媒体生存的空间必需,媒体声誉管理必须首先处理好与管理者的关系”[8]。而平台更是一种“声誉经济”:平台的商业价值、用户黏性、市场竞争力乃至生存合法性,都高度依赖于其在用户、广告主、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心中所建立的品牌声誉与信任关系。平台的内容治理体系并非单纯的法律合规工具,更是其维护和增值自身声誉资本的核心机制。平台通过算法模型对内容进行的风险评估与价值排序,目标是最小化可能损害平台声誉的各类风险——包括监管处罚、用户流失、品牌形象受损以及法律诉讼等,同时最大化提升平台用户活跃度与商业收益的内容流量。

但是,当机构媒体入驻平台进行内容传播时,其制度性声誉并不能自动转化为平台声誉经济体系中的“通行证”。在平台的算法框架中,内容生产者的身份资质只是众多评估维度中的一个,算法更关注内容本身可能引发的用户反应、传播范围以及潜在的监管风险。这就引出了本文想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如何从声誉经济的视角系统分析机构媒体的制度性声誉与平台经济之间的不适配现象?这种不适配的内在机制是什么?它如何影响机构媒体在数字时代的公共传播职能履行?又对完善我国网络内容治理体系提出了哪些需求与挑战?

二、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一)声誉的转型:从象征资本到声誉计算

声誉深嵌于权力结构之中。在社会学研究中,布尔迪厄将声誉纳入象征资本的分析框架,视之为在特定场域中积累的、能够转化为社会权力的符号性资源,声誉通常是场域规则作用下的结构性产物,带有结构性的偏见与权力的色彩。声誉资本本质上也是象征资本,有其自律性。在数字传播语境下,声誉的生产与分配机制正经历着重构。平台的兴起,将声誉推入了以算法为驱动、数据为介质的全新生产领域。[9]算法并非中立的技术工具,而是平台商业逻辑的技术外显,其对内容的信用判定嵌入了特定的价值取向。[10]在这一价值取向的驱动下,平台对声誉的介入远超信息中介的职能边界,数字技术将声誉从定性的社会判断转化为可量化、可计算、可操控的指标体系,即谁掌握了计算规则,谁就掌握了声誉分配的控制权,平台通过垄断声誉的定义权、计算权、展示权与奖惩权,决定谁是可信的、谁是有价值的、谁能被看见,从而将网络效应转化为持久的权力优势。[11]在此基础上,平台得以通过垄断声誉的定义与排名规则,实现对多边市场的高效治理。[12]随着平台逻辑不断向新闻、文化等公共领域延伸,平台对场域的渗透施行的是同一套以数据驱动、商业优先的声誉评价规则。[13]

从场域理论下的声誉资本到声誉的可计算化转向,再到算法机制下的商业评价体系,平台时代的声誉概念不断转化。现有的研究对平台权力的讨论多聚焦于注意力分配与流量控制,而较少从声誉的生产与分配机制入手。引入声誉经济作为分析视角的独特性在于,它将声誉本身视为平台治理的核心生产要素,而非单纯的传播结果,平台不仅分配流量,更垄断了对“谁是可信的”这一判断的定义权与计算权。这一视角使得制度性信任与商业性信任的张力得以在同一分析框架内呈现。博雅数据显示,企业声誉已经实现可量化评估,声誉经济已经来临。[14]在本研究中,平台的声誉经济是指数字平台以算法化声誉系统为核心生产要素、资源分配机制与权力治理工具,通过垄断声誉的定义权、计算权、展示权与奖惩权,实现对多边市场的高效治理与价值获取。

(二)声誉经济与制度化声誉的“不兼容”

现代新闻业的公信力是通过客观性规范的制度化建构起来的,这套机制的核心是专业共同体的集体承诺。[15]在新闻场域中,新闻业的权威是专业群体通过长期实践与边界维护共同持有的声誉资产,机构媒体的声誉是一种制度性声誉,它基于国家制度授权、新闻专业规范与长期的公共服务实践,是由社会公众、专业共同体和国家制度共同建构的一种公共信任资产[16],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公共信息传播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它的有效性不依赖实时的用户行为数据,而依赖历史积累的社会信任。这正是布尔迪厄意义上的象征资本,有效但不可轻易量化,有自律性但也因之而脆弱。

平台时代,这种脆弱性变得格外显化。相关研究指出,当网络分析工具进入新闻生产流程,记者开始将受众行为数据作为内容决策参照,专业判断向数据指标退让。[17]这不仅是生产工具的变化,而且是一种评价逻辑对另一种评价逻辑进行的“要素打散”以及重新组织。“平台化”不只是更换了传播媒介与传播渠道,更是平台逻辑对机构媒体生产链条的重构,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机构媒体对平台流量的深度依附[18],制度性声誉面临被声誉经济“计算”的境况。

然而,平台声誉体系的价值逻辑是风险规避的商业理性。平台的所有行为,目标都是为了最大化商业利益和最小化经营风险。在声誉管理方面,平台将任何可能影响用户体验、引发用户投诉或招致监管处罚的内容都视为声誉风险,并采取最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置,哪怕这些内容具有重要的公共价值。而机构媒体制度性声誉的价值逻辑是公共利益优先的制度理性。媒体的核心使命是服务公共利益,而非完全的商业利润。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进行舆论监督,媒体需要报道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揭露社会阴暗面,这些报道可能会引发部分用户的不满,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两种不同优先级的差异,是两套声誉生产机制底层运行逻辑的冲突。但目前对于这一冲突的分析尚不够充分,多数是对具体事件的描述或对商业压力的一般性讨论,未能在声誉机制的理论与结构层面进行系统研究,而本研究的切入点也在于此。

(三)分析框架与案例选取

制度秩序的内部结构可从关注基础、策略基础、规范基础三个维度展开分析。[19]有学者提出,不同制度秩序间的逻辑冲突,根源在于各自的符号体系与实践规则,而非行动者的个体选择。[20]这也说明在制度结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类冲突无法仅靠说服、协商得以化解。

基于此,本研究将制度逻辑纳入分析框架,聚焦探讨平台与机构媒体两类制度秩序之间的逻辑冲突。平台声誉经济依托市场逻辑运行,而机构媒体的制度性声誉则建立在专业逻辑与国家制度逻辑之上。结合桑顿等人关于制度逻辑内部结构的三维分析框架,本文尝试从三个维度来解析两套逻辑间的冲突:第一,评价标准,对应关注基础,关注价值判定依据与内容衡量指标;第二,风险偏好,对应策略基础,关注平台与机构媒体的声誉风险控制;第三,价值取向,对应规范基础,关注内容治理的终极目标以及公共信息管辖权的合法归属。

这三个维度与本文的声誉经济框架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评价标准体现为声誉计算权重对新闻专业价值标准的忽视;风险偏好体现为声誉奖惩与新闻职业伦理的冲突;价值取向表征为声誉来源根基与自主性的对立。三个维度的分歧最终指向平台声誉经济秉持的垄断逻辑与机构媒体的制度性声誉,二者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制度性张力。

本研究选取近十年来头部平台与机构媒体产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开展实证分析。所选案例的内容覆盖政策解读、调查报道、舆论监督等主流新闻类型,案例资料均来源于公开新闻报道、平台官方声明、当事媒体公开信以及各类官方公示文件。案例具有典型性,可较为精准、直观地呈现三个维度层面的制度逻辑差异与冲突。

三、逻辑错配:平台声誉经济与媒体制度化声誉的冲突机制

(一)评价标准:声誉计算拒绝高度接纳外部变量

2025年12月1日,新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落地实施。针对新规落地后暴露的民生适配问题,深圳新闻网“问政深圳”工作室于12月6日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商家评电动车新规设计》系列实地采访视频,共计4条内容,聚焦新规下电动车使用痛点展开民生舆论监督。其中单条题为《车筐不防水,储物不便,专家应该听听老百姓心声》的视频,立足线下商户与普通民众真实使用体验,如实反馈新国标电动车车筐防水性差、日常储物不便等现实问题,并传递了基层群体希望政策优化、标准制定吸纳民间诉求的呼声。该内容贴合公共议题和大众需求,快速获得广泛传播,点赞量突破2万。然而在12月12日,该条传播数据最佳、无任何违规导向的民生监督视频被小红书平台实施隐形屏蔽处理。屏蔽属于平台单方面操作,全程无任何事前通知、无事后违规说明、无具体处罚依据。屏蔽后该视频仅在深圳新闻网官方账号主页可见,普通用户无法检索、浏览、转发,公共传播渠道被切断。为核验内容合规性与平台审核标准,深圳新闻网团队于当日17时将未做任何修改、内容完全一致的原视频重新上传至账号,该视频随即通过审核并恢复正常推送与公开传播状态。

同一内容、无任何改动却先后出现“屏蔽限流”与“正常分发”的矛盾处理结果,暴露出商业平台内容审核标准模糊、执行随意、规则不透明的问题,也直观体现出平台市场运行逻辑与机构媒体公共传播逻辑的尖锐冲突。

第一,深圳新闻网在小红书平台持有官方新闻媒体认证,该认证是平台通过自身审核体系授予的制度性身份标识,在账号准入与制度认定层面,平台明确承认其正规机构媒体属性与专业传播资质。但这一官方认证身份并未落地于平台核心的算法分发与内容评价环节,并未转化为对应的流量扶持与传播权限。在平台算法运行逻辑中,获得官方认证的机构媒体内容并未区别于普通“自媒体”创作者内容,二者在流量分配、内容审核、传播推送层面处于相对平等的处置层级。由此可见,平台对机构媒体的制度性声誉认证仅停留在表层标签层面,并未真正纳入内容评价与流量推送的核心规则体系,制度身份与算法评价之间关系不显著。

第二,从机构媒体专业视角来看,该条被下架的视频是系列报道中传播数据最优、互动量最高的内容,超2万的点赞量与广泛的大众传播效果,印证了舆论监督内容的社会价值,是机构媒体依托专业能力践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制度性公信力社会变现的有力体现,属于典型的优质公共传播内容。但在平台声誉经济的评价体系中,高热度、高互动的民生舆论监督内容,或许不再是内容优质性的单一评判依据,反而被算法判定为存在潜在舆情波动、不可控的声誉风险点。高社会影响力成为平台限流屏蔽的核心诱因,彻底颠覆了媒体专业维度下的内容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在本次事件中,被屏蔽的原始视频与后续重新上传的视频内容完全一致,无任何文字、画面、观点修改,但两次上传行为获得了平台截然不同的审核与推送结果。这一现象充分说明,平台的内容评价与处罚机制并非依托固定、公开、标准化的内容价值规范,而是由算法在特定时间窗口内捕获的外部信号、平台风控阈值等动态因素触发,评价规则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与封闭性,这与机构媒体恒定、专业、规范化的内容价值评判体系形成剧烈冲突。

可见,平台与机构媒体的冲突体现的是两套完全异质的内容评价体系与声誉判定机制。机构媒体的制度声誉对于平台算法以及声誉经济而言,可能只是一个微弱的输入变量。平台致力于通过算法算力实现平台赋能式的声誉重构,牢牢将内容声誉的判定权、计算权、定义权掌握在自身手中。平台如果高度接纳机构媒体的外部声誉变量,意味着自身核心的声誉计算规则需要受制于平台无法掌控的外部体系,声誉经济的垄断性与自主性会被消解。

(二)风险偏好:平台声誉经济的“避责优先”

在中国网络治理语境下,平台声誉经济的运行逻辑可看作是国家公共规制逻辑在平台微观治理场景中的投射与内化。为规避违规整改、行政处罚、账号降权等各类监管风险,维持自身经营稳定性,平台搭建了高度工具化、技术化的风险防御体系,由此形成了与机构媒体截然不同的风险认知与处置策略。机构媒体的风险防控以政治把关与新闻专业标准为核心,坚守新闻真实性与舆论监督使命,而平台的风险治理整体服务于商业存续与合规稳定,依托算法实时扫描、数据阻断、快速处置等技术手段,形成了避责优先、维稳优先的工具化风险偏好。

2025年11月13日,澎湃新闻“影子调查队”发布揭露奶粉行业数据造假的深度调查报道,并于微信视频号同步推送传播。该报道立足新闻专业准则,聚焦行业乱象开展舆论监督,兼具新闻传播价值与公共监督意义。但报道发布后不久,便遭遇不明主体投诉,腾讯平台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在未充分核实报道真实性、未甄别投诉合理性的前提下,直接对该条调查报道实施屏蔽处理。该事件体现出平台与机构媒体风险判定逻辑的双向对立,二者在投诉信号解读、审查对象定位、风险处置后果三个层面都展现出难以调和的冲突。

首先,从机构媒体的逻辑来看,调查报道直面行业乱象、揭露利益链条,后续引发的投诉异议等恰是报道触及真实问题、命中问题靶心的佐证,是调查报道发挥公共监督价值的正常反馈,并非负面风险信号。但在平台算法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外界投诉、争议举报等信号会被系统直接捕获并定义为潜在法律、舆情风险的触发点,平台根据“避责优先”的核心原则,无需核验事实真伪便可提前启动屏蔽、限流等风控处置动作,颠倒了媒体专业视角下的信号价值与风险定义。

其次,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平台负有主动排查、惩处网络违法违规内容与行业乱象的法定责任,理应配合媒体舆论监督、整治行业数据造假问题。但在平台声誉经济的商业工具理性驱动下,其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是规避自身合规风险、维护平台生态的商业稳定。因此,平台并未对存在数据造假问题的涉事企业进行核查处置,反而对履行公共监督职能、内容合规的新闻报道进行限流屏蔽,将风险管理矛头从“违规市场主体”转向“专业监督内容”,体现出平台风险治理服务于自身商业利益的工具化本质。

最后,差异化的风险处置规则进一步放大了二者的策略性冲突。平台以最低成本、最快响应速度承接企业投诉,通过算法机制临时屏蔽专业新闻报道,被监督企业变相地具备了低成本干预公共舆论的可能,甚至获得了类似“信息删除权”的实际效果。反观机构媒体,为维护自身合法传播权益、恢复正常舆论监督秩序,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成本进行申诉举证、沟通核验。这种不对等的处置机制,将风险举证责任与维权成本转移至新闻机构,媒体舆论监督的制度价值也被稀释。

(三)价值取向:治理主权与价值导向的深层分歧

在平台声誉经济的治理体系中,治理目标以维护平台商业生态、守住算法规则权威、保障平台自主治理主权为核心;而机构媒体的内容治理则锚定公共利益与社会服务,二者截然不同的价值归宿构成了规范基础层面的本质错配。

2016年11月,东方网旗下主流资讯公众号“新闻早餐”发布科普类文章《为什么街上香喷喷的烤鸭只卖19元?》,旨在向公众科普低价烤鸭的行业成本与生产现状,履行媒体公共信息传播与科普职能。该文章发布后不久,微信平台以“内容夸大事实、搬运谣言、账号多次违规”为由,通过系统机制自动触发处罚,对“新闻早餐”账号实施为期7天的封禁处罚。这一封号处置在当时引发激烈的行业争议,双方各自公开发布文本与核心主张,清晰地展现出两套不同的治理逻辑。

机构媒体的核心诉求指向公共传播的治理主权与声誉定义权归属,尤其是商业平台是否具备对正规机构媒体的单方裁决权。由于机构媒体的传播资质、内容权威与公共使命由国家制度背书,其具备法定的公共传播属性与内容治理地位。平台作为承接公共内容传播的载体,在获得国家网络治理政策授权、承担公共传播渠道职能的前提下,理应尊重机构媒体的制度性身份与公共使命,不得套用普通“自媒体”的商业规则对媒体内容、账号资质进行单方判定与处罚。这一主张本质上是机构媒体在声誉经济语境下对公共信息管辖合法性、媒体声誉定义主权的明确界定,表明其坚守内容治理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但平台的官方回应坚守的是“规则面前所有用户一律平等”的普遍主义治理原则。从平台声誉经济的底层逻辑来看,其商业治理的合法性根基来源于平台自主制定、统一适用的算法规则体系与生态秩序。若平台因机构媒体的制度性公共身份为其开通规则豁免、差异化裁决权限,便意味着平台让渡了部分声誉定义权与内容裁决权,会动摇平台商业自主治理的逻辑根基,破坏平台以商业生态稳定、规则统一可控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此,平台拒绝身份差异化治理,坚持以统一商业规则、平台自主裁量为核心价值导向,与机构媒体“制度身份决定治理规则、公共使命优先商业规则”的价值主张形成对立。

这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虽然不是时时彰显在所有的平台与机构媒体的争议与冲突中,但作为一组基础矛盾,始终难以得到充分调和。机构媒体的公共利益、社会服务、制度权威,与平台的商业稳定、规则可控、治理自主,构成了两者关系中稳定且深层的分歧。

四、平台经济对机构媒体制度化声誉“可兼容”的调适路径

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三个维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平台与机构媒体之间的“水火不容”并非源于双方的主观对立,而是根植于平台声誉经济垄断性运行的内在逻辑,是平台商业理性与媒体公共价值在算法技术中介下形成的系统性“不兼容”。这种“不兼容”既不利于机构媒体公共传播职能与舆论监督价值的有效发挥,也使得平台长期陷入单边治理、风险过载、合规不确定的发展困境,制约了平台声誉经济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算法差异化适配、治理边界厘清、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三个层面,尝试提出适配融合传播场景下的协调优化路径,以期平衡平台商业发展与公共信息治理的双重需求,推动平台声誉经济朝向良性可“兼容”的方向发展。

(一)算法差异化适配:基于制度权威的声誉计算体系扩容

评价标准维度的结构性失配,核心根源在于平台声誉计算的技术架构天然排斥机构媒体制度资质这一质性权威变量。当前平台内容质量与声誉评价体系高度依赖点击量、互动率、投诉举报量等量化行为数据,仅将国家认证的新闻采编资质、机构媒体身份作为表层账号标签,并未纳入核心算法评分与流量分配模型,最终形成制度认证与算法评价的结构性脱节,造成对媒体优质公共内容的价值错判。对算法机制进行差异化适配优化,并非削减平台算法自主主权,而是对平台声誉计算能力的结构性扩容与规则完善,具备合规与商业的双重正向价值。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配专业新闻传播的特殊场景。因此平台可探索在算法模型中增设机构媒体制度资质识别模块,区分持证正规媒体与普通“自媒体”,构建“量化数据+制度权威”的复合声誉评价体系。该路径能够帮助平台精准识别合规专业公共内容,提升平台公共信息治理的精细化与规范化水平,实现合规成本与功能价值的共摊,让平台声誉计算权从单一的行为量化维度拓展至兼容公共制度权威的多元复合维度,从技术底层消解评价标准错配的核心矛盾。

(二)治理边界厘清:构建商业治理与公共治理的分层规则

风险偏好维度的冲突指向治理边界模糊引发的权责错配,平台权力的持续扩张使得传统二元治理框架难以适配当下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场景,商业内容治理规则与公共信息治理规则混合使用,容易引发审核失当、风险误判等问题。实现平台声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制度与法律层面厘清平台与机构媒体的治理权责边界,对商业内容治理与公共信息治理实施规范化分层,明确机构媒体制度性声誉的专属边界与法律地位。一方面,针对机构媒体舆论监督、民生科普、政策解读等公共属性内容,建立专属审核与风控规则,区别于普通娱乐化以及商业化的内容的风控标准,不得以商业避责逻辑草率处理公共监督内容,从根源上解决平台风险工具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将平台兼具的准公共治理权力纳入法治化约束框架,规范平台投诉响应、内容屏蔽、账号处罚等处置权限,减少平台算法审核“黑箱”带来的失误和争议,收窄平台内容治理的法律敞口。治理边界的清晰划分,既能够保障机构媒体公共传播与舆论监督职能的有序发挥,也能提升平台治理的合规确定性与稳定性,在平台商业运营效率与媒体公共价值坚守之间构建制度化的平衡机制。

(三)多元主体协同:搭建声誉治理的制度化协商机制

价值取向维度的深层错配,源于平台单一主体垄断声誉定义权与内容裁量权,以单一规则主导公共信息治理,排斥机构媒体的公共制度权威与专业价值,最终形成治理价值对立、治理合法性不足的困境。破解这一矛盾,需要打破平台单边治理格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声誉治理新模式,适配平台公共传播场域的复合治理需求。具体而言,可构建由网络监管机构、内容平台、机构媒体、新闻专业共同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化协商机制,针对机构媒体重大内容屏蔽、账号封禁、流量限制等算法处置行为,建立“事前沟通—事中核验—事后复盘”的协同治理流程。吸纳新闻专业规范、公共治理准则融入平台治理体系,改变平台单一商业规则主导的治理逻辑。该机制能够有效分担平台单边治理的压力,化解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的取向冲突,让平台声誉治理从单一的商业规则审判转变为多方共识支撑的制度化治理安排。在此基础上,平台的治理行为将获得更充分的公共合法性支撑,原本单边承担的治理风险转化为多方共享的合法性治理资源,最终实现平台声誉经济商业属性与公共属性的兼容协调,推动平台与机构媒体的良性共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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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方师师,王易鑫.声誉的算法:探索平台经济对机构媒体制度化声誉的“可兼容”发展[J].青年记者,2026(07):77-84.

责任编辑: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