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迟报谎报铁路交通事故被罚11.42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17 15:02:01

5月22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6〕第007号),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迟报、谎报一起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被处以罚款1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0.42万元。

据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3月8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存在迟报、谎报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5月12日,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八十八条以及《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四)类第47条之规定,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物流运输部生产运输室负责人张某某作出罚款0.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