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电梯使用权遭限制 法官释法化干戈

地方法治 |  2026-07-21 1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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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作为住宅小区核心公共配套设施,直接关乎全体业主日常出行权益。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电梯使用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8月,某居民小区单元电梯出现故障,急需维修。物业公司依规组织本单元业主共同筹集维修资金,业主王某以自身极少使用电梯为由,拒绝承担分摊费用。

在其他业主共同出资完成维修后,物业公司为电梯加装刷卡设备,并以王某未缴维修费、未办理房产证为由,限制其使用电梯。王某长期只能步行上下楼,生活出行受到严重影响。

事后,王某虽向住房保障中心足额补缴了相关费用,却未第一时间将办结情况告知物业公司。双方信息传递存在时间差,物业公司并不知晓王某费用补缴完毕的事实,就恢复王某电梯使用权征求其他业主意见,最终因多数业主反对,王某电梯使用权未能恢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今年3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拆除刷卡设备、排除妨害、恢复其电梯正常使用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吴文明梳理全部案情后认为,本案涉案标的额虽小,但直接关系群众居住民生,处置不当极易激化邻里对立、影响小区整体和谐。为从根源化解矛盾、修复双方对立关系,法官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精准梳理矛盾核心症结:王某诉请核心为恢复正常通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则顾虑王某前期拒缴维修费的行为引发其他业主不满,若直接开通权限,将引发全体业主质疑,加大后续物业服务管理难度。

针对物业公司,法官明确释法:小区电梯属于单元全体业主共有,每一位业主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共同管理的权利。哪怕业主之前没交维修费,物业也没有单方面关停业主电梯、限制出行的权力,私自设卡限行,本质上是侵害业主物权,属于履职不当。邻里有意见可以通过协商、业主大会解决,但不能用限制通行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问题,既不合情,更不合法。物业公司充分认识自身问题,当场承诺予以整改。

针对王某,法官耐心劝导:从法律层面讲,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摊缴纳,是每位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初你以使用少为由拒绝缴费,才是这起矛盾的源头。咱们维权也要把握尺度,遇事主动和物业沟通,多换位思考,不能只盯着自己的权益,也要兼顾整栋楼邻里的公共利益,互相包容才能减少纠纷。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物业公司立即为王某开通电梯使用权限、办理电梯卡,全面恢复其正常通行权利。这场僵持已久的物业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为业主共有配套设施,物业公司不得通过加装刷卡、单方限制使用等方式变相剥夺、妨害业主合法使用权,简单“一锁了之”并非合法合规的纠纷处置方式。

同时,足额缴纳维修资金、遵守管理规约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物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职、守住服务边界。

(临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