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十四)
大众新闻 2026-07-20 11:56:00
某化工公司、郝某某等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2月份,郝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经与某化工公司联系,为该公司非法处置工业废液4000余吨,其中部分废液非法倾倒于某县道路雨(污)水井里,严重污染环境。
【办理过程】
2024年11月县检察院以郝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化工公司、郝某某就其非法处置的废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令某化工公司、郝某某就其非法处置的303吨废水共同承担398.5586万元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污染坏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郝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分别实施违法行为,层层获取非法利益,导致危险有毒废物被非法处置,对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与个人共同实施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刑事追责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的典型案例,对强化生态环境全链条司法保护具有示范意义。法院精准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判令侵权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既依法严惩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液的污染环境犯罪,又通过足额赔偿弥补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失,压实企业与个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案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环境犯罪、守护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谁污染、谁赔偿”的裁判导向,斩断“企业省钱、中介赚钱、环境遭殃”的非法利益链,筑牢生态安全绿色屏障。
【风险提示】
化工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工业废液等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流程,务必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严禁通过无资质个人违规处置、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个人非法转运、倾倒污染物不仅构成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还需对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态环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漠视法律、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均将受到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双重惩戒。(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