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花乡 法护营商】全市政法机关涉企典型案例展播(十六)
大众新闻 2026-07-20 11:55:54
原告谢某诉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张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致解除的费用返还规则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与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签订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理论与技能培训服务、协助办理考试手续,原告一次性支付各类服务费用共计13900元。被告次日为其录入考试学员信息。
后谢某以被告不具备驾驶培训资质、无法办理考试档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及利息。被告辩称已完成报名录档,多次通知预约考试遭原告拒绝,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单方违约,按约不应退费。经查,案涉合同仅笼统约定服务事项,未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双方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基础。被告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张某。
【办理过程】
法院围绕合同效力、服务内容约定是否明确、合同应否解除、已履行部分认定、责任承担主体五大焦点审理。全面审查服务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学员信息录入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双方履约过错、服务实际价值,依法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因内容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解除合同,兼顾公平原则酌定扣除已履行服务对应费用,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对主要服务内容约定模糊,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机构又无正规培训资质,原告考取驾驶证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结合被告实际完成的服务内容,判令予以扣减后返还剩余款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被告某教育咨询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某,故同时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事服务类合同中因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大量教育咨询、代办服务类企业超范围、超资质承接培训业务,且通过模糊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等规避自身责任,极易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本案明确教育培训类合同因服务内容约定不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丧失继续履行基础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确立合同解除后“扣除已实际履行服务对应价值、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裁判规则,既保护消费者合理退费诉求,也维护经营者已提供服务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厘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规范预付式教育培训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订立完备、明确的服务合同,对同类预付式消费纠纷具有统一裁判指引作用,助力维护民生消费市场秩序。
【风险提示】
1.企业开展培训、咨询、代办服务经营时,必须严格在自身经营范围和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开展专业服务,杜绝超资质、超范围经营。
2.企业拟定服务合同时需做到条款清晰、权责对等,明确服务项目、标准、收费明细、退费规则等事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3.消费者签订合同、预付费用前应审慎核实经营者资质与合同条款,对模糊不清的内容需及时协商明确,留存沟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注意,单方无故拒绝履约亦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明晰自身无限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合同纠纷与诉讼风险。(来源:菏泽政法)
责任编辑:杨以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