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规则让电商生态更健康

法治日报    2026-07-20 12:05:02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就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业态的迅猛发展,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有法律框架面临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适时启动修法,进一步完善电商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则,对于推动我国电商产业乃至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电子商务法现行规则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其中几点建议值得特别关注。首先,伴随着中国数字平台的发展,平台类型日益多元化,平台技术架构、组织机制及对应的商业模式也愈发纷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先前相对一元化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模式便面临挑战。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新类型互联网平台能否适用电子商务法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侧重于强调相似性,主张这些平台也必须承担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所有平台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侧重于强调差异性,主张不应适用该法。面对这两种观点,合理的思路应该是取其中道,摒弃在法律适用上“全有或全无”的二元对立观点,转而采取一种更加具有谱系性特征的多元平台概念,并且在法律适用上要根据平台的具体技术架构、组织机制及相应的商业模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具体平台责任。征求意见稿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新的规范思路,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修改,将使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的调整更具包容性,有效消除因新类型平台发展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其次,随着执法监管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有关方面日益注意到平台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以及基于这种独特性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全新课题。具体来说,平台型企业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基础设施属性,是海量平台内经营者得以展开经营活动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平台型企业简单地适用停业整顿等传统行政监管措施,可能会导致无辜的商家受到牵连。为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创新行政监管措施。一方面,增加具有梯度性的监管工具,为平台型企业建立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这主要表现为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另一方面,增加一些与互联网业态相适应的监管措施,例如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应该说,这些拟议中的新增规定,与平台型企业的特征更加匹配,适应了新的监管形势需要。

最后,随着传统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普遍出现线上业态,以及线上与线下融合发展态势的形成,相关部门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也出现了一定的模糊性。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这就在法律层面落实了线下线上一致的原则,为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划定部门管理职责边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职责不清、推诿卸责的问题,也有助于避免重复多头管理。为更好地协调各部门履职,征求意见稿还拟议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通过这一协调机制,有助于快速灵活地处理相关部门在履职上的协同问题,强化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的一体化监管。

当然,以上所述只涉及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但从中已可窥见此次电子商务法修正所涉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以大型电商平台为龙头的平台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需要促进其发展,但促进发展绝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平台经济的发展必须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前行,才能够行稳致远。此次电子商务法修正的核心目的,恰恰就是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王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