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联调,一朝化解
地方法治 | 2026-07-22 17:22:46
劳动薪资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馨匀,一连调解3起劳动争议纠纷,某公司当场支付员工薪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张某、闵某、类某曾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因离职时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公司实际发放的薪资远低于三人预期,去年11月,多次沟通未果后,三人先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被拖欠的工资及补助。
因某公司未到庭,仲裁机构依法缺席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分别支付张某、类某1万元,闵某3200元。某公司对裁决不服,今年5月将三人诉至法院。
鉴于三起案件事实相似、争议焦点一致,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张馨匀法官将三案合并调解,力求用一个“解”字打开多方心结。

调解之初,双方对立情绪明显。某公司提出三人实际出勤天数较少,认为仲裁裁决的金额过高;而张某等人则强调,公司领导当初承诺的薪资与实发数额相差太大,让人难以接受。僵局之下,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从情理法多角度寻找平衡点。
为化解对立,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某公司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三名员工出勤时间较短,是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并非无故缺勤、消极怠工。即便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员工的劳动也应获得合理报酬,否定劳动者全部诉求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无助于纠纷解决。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安抚张某三人的情绪,如实告知公司目前面临的经营困难,引导大家立足实际情况,理性调整诉求,以互谅互让换取纠纷的彻底化解。
经承办法官多轮“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疏导,类某、闵某率先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在此基础上,法官继续结合张某的出勤时长、销售业绩等因素,反复与某公司和张某磋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薪资数额。最终,某公司与三人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分别向张某、闵某、类某支付。至此,3起劳动争议纠纷圆满化解。
(临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善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