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租房发现面积缩水,能否主张租金“退一赔三”?

地方法治 |  2026-07-22 21: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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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大家都不陌生,消费者遭遇消费欺诈时,常据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是发现租房面积缩水,能不能也按照这一规则,向房东主张租金“退一赔三”?本期案例,请看济南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年3月,赵某租赁了钱某的房屋,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记载了建筑面积30余平方米,房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

2023年4月,赵某缴纳物业费时,发现该房屋实际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一年多以后,赵某将钱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认为房屋实际面积缩水,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求被告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赔偿4000元。

被告辩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并非消费者,而是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告要求“退一赔三”无依据。

法院认为,如果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则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将影响到租金的计算和支付;而如果租赁房屋系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对该房屋的认可。本案中,钱某向赵某交付的是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每月1000元,赵某陈述其于2023年4月交纳物业费时得知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载明的面积不符,但在合同长达1年多的履行过程中未见其提出面积不符的异议,且正常缴纳租金;另,涉案房屋出租用途为居住,该面积误差不足以导致诱使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对赵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要求钱某按退一赔三的原则赔偿多收取的租金4000元,如前所述,无退还租金的事实根据,且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故对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保护范围限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制的有名合同,租赁双方为平等的民事合同主体,该类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规则。承租人若认为房屋面积误差影响合同履行,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违约责任。

本案中,租赁的房屋为双方确认的特定房屋,租金为每月固定金额,并非按面积计价;原告在知晓面积误差后长达一年多的履行期内未提出异议且正常缴租,该面积误差也不足以影响房屋基本居住功能,因此也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广大租客承租房屋时,应当实地查验房屋实际状况,对面积、户型等核心信息逐一核实;若发现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需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依法主张责任。房东出租房屋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真实信息,避免因信息瑕疵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