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典型案例(五)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22 18:32:57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滨城区第五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礼尚快餐厅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2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滨城区礼尚快餐厅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超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5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滨城区礼尚快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在餐厅冷藏柜及厨房操作台发现已过期的酸辣金汤包,其中1包已拆封使用。经查,案涉过期食品均为餐厅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用于水饺和馄饨加工。当事人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州市滨城区王掌柜餐饮店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5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滨城区王掌柜餐饮店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超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4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滨城区王掌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后厨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麻辣鲜调味料1包,已拆封使用。经查,该过期调料用于龙虾加工,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城区若愚熟食店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7月3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若愚熟食店经营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15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若愚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加工场所内发现2瓶食品原料已超期,2026年5月18日,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桶“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当事人经营使用超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工制作卤肉制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城区绿田盛益隆豆浆店超范围制售自制饮品案

2026年6月4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绿田盛益隆豆浆店超范围制售自制饮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9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滨城区绿田盛益隆豆浆店美团平台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载的许可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商家经营“豆浆”这类自制饮品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超范围制售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徐鹏飞 通讯员 宫文学

责任编辑: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