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陕西路桥集团被行政处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23 12:57:4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获悉,7月17日,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路桥集团”)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行政处罚5万元人民币,处罚机关为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内容显示,陕西路桥集团的违法事实是:2026年7月3日,榆林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办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反馈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及追责问责工作任务的通知》,指派执法人员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陕西路桥集团在负责G337神盘公路改扩建项目承担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危大工程辨识、专项方案编制论证、现场安全防护、交通导行布设管控职责,存在对深基坑超危大工程辨识不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基坑防护、交通导行设置不规范,违规组织超危大工程施工,是本次重大事故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单位。陕西路桥集团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机关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0700交罚﹝2026﹞050002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387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石强,大股东为陕西交控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产经新闻热线电话:0531—85193242

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