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许可核发情况的公告
大众新闻 孟令洋 2026-07-23 16:13:25现场
为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规范全市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酒类、食糖、淀粉糖等重点液态食品罐式散装运输经营行为,防控食品运输环节交叉污染、掺假等食品安全风险,根据政策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对应运输罐体同步配发《运输容器证明》,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相关散装运输经营活动。
按照全市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许可工作部署要求,市局已完成第一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材料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审批及证书核发工作。本次共核发20张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准运证,同步完成31台专用运输罐体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发。现将许可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核心要点提示
(一)许可适用范围。纳入许可管理的重点液态食品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食醋、调味料酒、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罐式容器运输自身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无需办理准运证,但运输罐体、全流程运输操作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二)各经营主体法定义务。食品发货方、收货方委托企业开展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时,必须委托已取得准运证的承运企业,事前核验承运方准运证、罐体专用标识、运输容器证明;需将运输查验纳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整留存出库、入库查验记录及运输联单,不得委托无证企业承运。未履行查验、核验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执法监管要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专项监督检查。对无证从事散装运输、罐体混装非食品物质、未随车携带运输容器证明、未落实运输联单管理、伪造/租借准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章从严查处。
二、第一批许可核发总体情况
核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20份
配发罐式容器《运输容器证明》:31份
许可有效期:5年,企业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申请;
全部罐体均按规范喷涂“食品专用”或对应品类专用标识,标识字高不低于200mm;企业罐体材质、清洁维护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全过程记录制度均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许可准入条件。
三、许可信息核验渠道
本次许可企业、准运证编号、罐体明细、主营运输品类、有效期等完整信息详见附件《枣庄市第一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信息公示表》;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前,可核验承运企业资质信息。
四、许可业务办理提示
尚未办理准运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请尽快备齐申请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罐体检验合格材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避免因无证经营产生行政处罚。
业务咨询电话:0632-3168120
特此公告。

(大众新闻记者 孟令洋)
责任编辑:苏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