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大众新闻·山东法治报 2026-07-23 21:26:25原创

7月23日下午,《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解决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
重视对农村、老年、丧偶等妇女群体的保护,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条例》明令禁止14种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
责任编辑: 郭延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