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样品冰箱“超龄”八年,商家未告知生产日期被判退款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23 16:49:03原创

大众网记者 李欣 通讯员 王群 杨博 菏泽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24年,王小某委托其父亲王某在某家电门市部购买了一台冰箱。商家在收据上注明“样品”字样,以1700元的价格(含旧冰箱折价200元)出售。交易完成后,商家于2025年3月向王小某补开了电子发票。冰箱使用不久后,王小某发现冰箱存在严重异味,遂联系厂家售后。售后人员告知:该冰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已库存八年,早已超出厂家质保期限。王小某认为商家故意隐瞒冰箱生产日期,构成欺诈,遂起诉要求退还货款18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5400元。

商家辩称:已明确告知是“样品机”,消费者可自行查看说明书上的生产日期;冰箱仍在10年安全使用期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实际购买人是王某,王小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王小某货款1700元;原告返还冰箱一台,被告承担运输费用;驳回原告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焦点一:谁有资格打官司?

虽然买冰箱的是王小某的父亲,但商家事后向王小某开具了发票,并备注“补开24年8月份”——这一行为表明商家已经认可王小某才是真正的买受人。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明知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发票是认定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

焦点二:标注“样品”就等于告知一切了吗?

不等于。“样品机”只说明这台冰箱曾用于展示,但生产日期才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核心信息。一台2016年生产的冰箱,到2024年已库存八年,意味着:剩余安全使用年限大幅缩短;厂家质保期限早已届满;部件老化、性能衰减风险增加。商家作为专业经营者,对库存八年样品机的特殊风险具有信息优势,依法负有主动、明确披露的法定义务。商家说“自己看说明书”,实质是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转嫁给消费者,于法无据。

焦点三:为什么支持退款,不支持“退一赔三”?

支持退款:商家未告知生产日期,构成违约,且冰箱已超质保期、存在质量隐患,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民法典》合同解除条件。

不支持三倍赔偿:虽然商家未告知生产日期,但已在收据注明“样品”,且铭牌上确实有生产日期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具有故意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四、核心普法知识点

(一)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真实情况,经营者必须主动告知商品质量、出厂时间、质保期限、瑕疵等关键信息,不得仅提示消费者自行查看产品资料逃避告知义务。

警示:乡镇家电门店、旧货、样品、特价机销售,更要完整披露库存时长、质保到期情况,不能用“样品”“低价”模糊掩盖商品重大瑕疵。

(二)合同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经营者隐瞒商品重大信息,导致商品存在老化、脱保等隐患,消费者无法正常实现购买使用目的,属于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

(三)消费欺诈认定标准(三倍赔偿适用条件)

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消费者因商家误导产生错误认知并完成购买;商家明知商品缺陷刻意掩盖。仅未尽告知义务、无主观欺骗意图,不构成欺诈,无法主张三倍赔偿。

(四)购物凭证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属于法定结算凭证,证明效力高于商家单方手写收据;消费后务必索要发票,发生纠纷时是维权核心证据。

(五)委托他人购物维权规则

委托亲属代为选购商品,商家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直接认定委托人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委托人有权独立起诉维权,无需实际到场洽谈的亲属作为原告。

五、法律提示

(一)家电经营者/乡镇商户

销售样品、库存多年、特价家电,必须主动口头+书面备注告知出厂时间、剩余质保期限、老化风险,留存告知记录(销售单签字、录音等);不得将自身信息披露义务转嫁给消费者,不能以“自己看说明书”免除责任;特价、样品处理不能免除法定告知、质保义务,有瑕疵商品必须清晰公示;交易及时开具正规发票,避免收据与发票内容冲突引发举证不利。

(二)广大消费者

购买冰箱、洗衣机等耐用家电,主动询问出厂日期、质保时长,留存销售聊天、录音、标注瑕疵的单据;无论价格高低,交易后索要正规发票,发票是维权关键凭证;委托家人代为采购,开票时要求填写本人姓名,保留委托沟通记录;

商品出现质量、隐瞒瑕疵问题,先通过市场监管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主张退货退款;若商家故意虚假宣传、刻意隐瞒重大缺陷,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三)基层市场监管从业者

针对乡镇家电门店加强普法监管,重点整治样品机、多年库存家电不披露出厂信息、隐瞒脱保事实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引导商户规范标注商品瑕疵信息。

六、法官寄语

对商家:“样品处理”不是模糊信息的挡箭牌,“低价促销” 不是免除告知义务的通行证,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口碑;

对消费者:发票、录音、调解记录都是维权武器,遭遇商家隐瞒商品关键信息,可依法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导向:小额消费纠纷同样严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小案不小办”,司法切实守护基层群众日常消费公平。

责任编辑: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