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86件、废止26件!山东对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清理
一颖看法 | 2026-07-23 18:27:28 原创
刘一颖来源:大众新闻

7月23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这次对我省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推动法典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统性、操作性”原则,在不抵触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动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法典“系统协同”。
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法典编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全部纳入,系统整合和集成污染防治标准、监管处罚尺度、责任认定规则,我省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法规,部分管理措施、禁止性规定等需要调整并与法典保持一致。严格落实法典法律责任,对同步废止的十部法律相关处罚规定,法典予以保留但处罚种类、幅度有调整的,比照法典作相应修改或者删除;对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典立法精神,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予以保留或者修改,确保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法典,同时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保持协调一致。结合我省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为避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脱节、错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实践监管严格按照法典以及相关上位法执行。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被法典全部纳入,上位法体系进行了根本性重构,核心制度已被法典全面吸收、覆盖,实践中可直接适用法典等上位法规定,废止不会造成制度空白。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已经全面修订,因受限于制定时的生态治理理念,制度设计存在明显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通过局部修改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原有法规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根据上位法作出全面修订。因时间紧迫,拟先提请废止原法规,以消除与上位法的抵触;同时,启动新法规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议,确保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不断档、有衔接。
(大众新闻记者 刘一颖)
责任编辑:许光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