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7-23 19:32:10原创

7月23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10章69条,精准回应了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权益、AI网络侵权等社会热点关切,为山东妇女撑起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首禁AI侵权与网络暴力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俊介绍,《条例》回应基层关切,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强调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条例》明令禁止14种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注重维护妇女健康权益,总结我省妇女健康领域的实践经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等;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将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

《条例》健全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相关制度。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条例》重视破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妇女再婚

《条例》加强妇女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保障。规定在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针对妇女财产权益等痛点,《条例》重视对农村、老年、丧偶等妇女群体的保护,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老年妇女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强化救济与惩戒,构建闭环追责体系

为打通权益保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条例》构建了多元救济渠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开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同时,注重强化法律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条例》细化完善法律责任条款,强化对实施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的惩治措施等。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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