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记实:少年帮派聚众斗殴,法律面前无侥幸——董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大众新闻 刘宸   2026-07-24 16:39:57原创

基本案情:董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等人初中毕业后混迹社会闲散度日,经过多次站场、打架相互结交,组建“金金帮”群组,董某某以老大自居,吸纳高某某、侯某某等三四十名未成年人入伙,并进一步拉拢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成立“金金帮二队”作为小弟帮派。为彰显帮派势力、报复挑衅对立团伙,成员多次持砍刀、甩棍等工具,在市区繁华地段“巡街”斗殴。2025年以来,该团伙先后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7起,造成3人轻伤、6人轻微伤。斗殴中除持长砍刀、甩棍互殴外,还采用烟花互射等方式显示实力,并将视频发至网络炫耀。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作案年龄、参与频次、作用大小及危害后果,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董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刑期,其中4人被判处实刑。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等均认罪服判,现判决已生效。另有7人被送专门学校接受学习教育,数十人被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董某某等人拉帮结派、持械聚众斗殴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团伙恶性犯罪案例。结合《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剖析此案,既能清晰界定涉案行为的违法犯罪边界,也为家庭、学校、社会落实监护管教、筑牢防护防线提供了法治遵循。

一、案例揭示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

从《条例》界定的“不良行为”层面来看,董某某等人初中毕业后混迹社会,组建帮派、拉拢闲散未成年人抱团结伙,对应《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此外,成员中多人存在“多次旷课、逃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等不良行为,此类初期不良行为未及时干预纠正,便持续发酵升级。

随着不良行为不断累积,涉案人员结伙持械斗殴、追逐挑衅他人,已跨越红线,构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的严重不良行为。部分人员携带砍刀、甩棍等凶器参与打斗,也契合严重不良行为中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情形。根据《条例》,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责令接受行为矫治、转入专门学校等干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7人被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数十人被行政处罚,4人被判处实刑、2人被判处缓刑,这充分印证,未成年人犯罪绝非偶然,而是不良行为持续叠加、放任失管后,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的必然结果。

二、深挖根源:《条例》对犯罪成因的精准回应

少年帮派滋生斗殴犯罪,是多重因素叠加导致,而《条例》对此均有针对性的回应。家庭监管失职是关键诱因,董某某等人长期夜不归宿,父母却疏于管教或沟通不畅,使得子女在脱离家庭约束后滑向犯罪边缘,违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首要责任。学校预防教育缺位是重要因素,部分学校未严格落实《条例》法治教育要求,重学业成绩、轻德育引导,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对学生辍学游荡、结伙抱团等苗头排查不及时、干预不到位,未能筑牢校园第一道防线。社会环境加剧风险,网络不良暴力内容肆意传播,校园周边监管存在盲区,闲散未成年人缺乏正向引导,为少年帮派滋生蔓延提供了生存土壤。

三、协同共治:落实《条例》综合防护体系

针对上述诱因,《条例》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协同防护体系。本案中,司法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分别处以行政、刑事处罚、送入专门学校,正是落实《条例》关于“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的要求。同时,预防必须前置:家庭要扛起监护责任,加强日常陪伴与沟通;学校要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进校以案释法,建立问题学生帮扶机制;社会要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社区应建立关爱帮扶机构,对闲散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和就业引导。

结语:青春不能任性,法律不容触碰。未成年人拉帮结派、聚众斗殴绝非“讲义气”“争面子”,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秉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处置未成年人犯罪,但绝非对任性妄为的纵容,未成年人更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必须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织密预防犯罪网络,压实各方责任、同向发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矫治不良行为、管控严重不良行为,才能让少年远离帮派恶习,筑牢成长根基,让青春在法治清风中逐梦前行。

责任编辑:许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