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7-24 17:02:21原创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出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职责定位、特定权益保障主要由政策文件确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河南等省(区、市)已经出台供销合作社地方性法规,为更好推动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共二十四条,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定位。供销合作社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应当持续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当好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

《条例(草案)》对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作出系统性规定。在组织架构上,明确供销合作社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成,省、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确立了全省供销系统的基本组织架构。在治理机制上,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社有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完善农资保供稳价机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需求和指令,承担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民生商品储备任务,做好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应急保障工作。

《条例(草案)》对社有资产管理、运营、保护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促进社有资产安全、完整。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社有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此外,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也提出明确要求。

聚焦破解供销合作社发展保障不足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上级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合作,进一步凝聚发展合力。

目前,《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进入山东人大网站“立法意见征集”页面,通过“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直接在网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dsbasc@126.com或者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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