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规定:电子烟等新烟草制品参照传统卷烟监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7-24 17:08:03原创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烟草产业涉及烟叶种植生产、卷烟雪茄烟产销、电子烟全链条监管等环节,当前面临诸多新挑战,比如新型涉烟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物流寄递等环节案件高发,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监管合力尚未充分形成。

《办法(草案)》共27条,不分章节,旨在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强化执法机制和职责权限,针对性完善监管空白、补齐制度短板。

关于部门职责和适用范围,《办法(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在烟草专卖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信息化监管机制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运用。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纳入适用范围,为全链条监管工作格局的形成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销售等管理措施,《办法(草案)》明确烟叶的种植计划管理、经营权限等基本要求,细化烟叶收购合同及种植收购行为等规定。加强烟草种质资源管理和烟草种子销售监管,明确不得非法销售烟叶,不得以生产加工制作丝末粒状商品、提取烟碱、跨区域销售等方式非法经营未列入名晾晒烟目录的其他晾晒烟,从源头规范烟草原料市场监管。

关于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等监管制度,《办法(草案)》规定,依法实施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无证零售、无证批发等行为进行界定,完善了生产经营者储存烟草专卖品的规定;明确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类烟产品、非法经营走私涉烟产品的监管依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空管烟、茶烟、花烟等类烟产品。不得销售、运输、寄递出口倒流或者非法流入境内的涉烟产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不得通过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依据,《办法(草案)》将电子烟、无烟气烟草制品等涉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衔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明确尼古丁袋、口含烟等无烟气烟草制品按照卷烟或者烟丝管理,为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提供法律依据。针对目前“上头电子烟”危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烟草专卖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办法(草案)》对烟草专卖执法规范化作出规定,细化对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等的检查权限。针对寄递环节执法问题,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寄递渠道联合执法和检查。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涉案违法物品鉴定和处置措施。明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类烟产品的执法主体。对草案中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审慎地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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