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订购设备质量未达标,可以解除合同并要回预付款吗?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王晓雯   2026-07-24 17:50:53原创

签订买卖合同订购设备,却因设备不达标而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该怎样维权呢?近日,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3月21日,原告公司A与被告公司B分别签订两份《机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磨床甲(单价94万元)及磨床乙(单价82万元),合同总价款176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B公司需支付50%预付款,双方签订终验收报告后次月再向A公司支付45%货款,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中还约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若货物不能满足《技术协议》要求,B公司有权退货,A公司须在买方退货发出之日起十日内退还B公司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赔偿损失;若设备未通过验收,A公司需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款88万元。原告则分别向被告交付了两台设备。然而,在随后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设备陆续出现漏油、静压异常、主轴损坏等诸多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的终验收标准。双方两次签署整改文件,确认设备存在问题并约定整改期限,但截至2025年5月,经多次整改,设备仍未通过终验收。而B公司为保证生产需求,也于整改期间购买了新设备。

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9.2万元及利息;B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设备款88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35.2万元、赔偿废品损失及律师费等。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公司A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长期无法解决,长达8个月未能完成终验收,被告公司B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B公司已购买替代设备,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支持被告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合同解除后,A公司收取的88万元预付款应予返还,B公司亦应将两台设备返还原告。关于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废品损失。关于B公司要求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平度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公司设备预付款8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B公司废品损失5万3千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B公司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设备返还给A公司。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配合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此案,法官介绍说,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导致买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即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买方返还卖方交付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设备供应商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晓雯 通讯员 潘伟佳 谢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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