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继父同居32年未领证,继父去世留两套房,引发继承纠纷,“1994年”竟成关键点,法官:“事实婚姻”只在此时间点前才被法律承认
社会与法 | 2026-07-27 17:58:41
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了32年,始终没领结婚证。继父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继子想要继承继父的兄弟姐妹却不认可!最终一份关键证据起了决定性作用……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沈先生的生父过世得早,母亲在沈先生17岁时与俞老伯相识,并与俞老伯同居了32年,但在此期间,二人一直没领结婚证。
2023年,俞老伯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应当继承房产。然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并不认可沈先生的继承资格,亲戚之间就此闹上了法庭。
“是91年还是96年”之争
法庭上,法官问了一个关键问题:原告(沈先生)母亲和被继承人(俞老伯)是何时开始共同生活的?

沈先生说是“91年的4月”,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是“96年9月”。


双方争议如此之大
是因为法律上有
一个明确的时间分界线
——1994年2月1日!
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简单说: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那就能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6年开始同居的,那就只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了继承身份。
一份老邻居签字、居委会盖了公章的关键材料
为了证明1991年这个时间点,沈先生拿出了一份关键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写明了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从1991年开始长期共同生活的,并且沈先生成家以后,其妻子、女儿也是和他一起共同去赡养俞老伯的,包括陪着去医院就医、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等等。这份说明的下面不仅有老邻居签了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
光有事实婚姻还不够,还需证明……
不过,仅有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的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必须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这个标准主要看两点:
沈先生未成年时,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
俞老伯年老时,沈先生有没有赡养过他?

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后来又读了三年职校。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
除了上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沈先生还提供了聊天记录、合影等证明,证实他和俞老伯确实一直以父子关系相处。
这份双向的付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法官提醒:1994年是个分水岭

案子结束后,法官特别提醒:事实婚姻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才被法律承认,之后的同居关系,不管住了多少年,都不算事实婚姻。如果想让对方有个名分、有个保障,要么去领证,要么提前立好遗嘱。否则,身后事的纠纷,往往比生前的情分更难理清。
责任编辑:王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