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7-27 21:15:07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当事人姓名:蒋永成;身份证号:411122********5013;车牌号:鲁L77173、鲁L7808挂;违法时间:2025年11月18日15时57分;违法地点:起马路;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办案部门:桓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起凤中队;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桓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桓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