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私了事未了 法官调解化干戈

地方法治 |  2026-07-28 19: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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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部分市民遭遇轻微交通事故后,往往为省时省力选择私下和解。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存在隐蔽性,部分隐匿伤情无法通过肉眼即时判断,极易在事后引发赔偿争议、产生民事纠纷。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精准释法、情理兼顾,以温情司法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张某日常热衷自行车骑行,在一次骑行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周某相撞,周某未成年。事故造成张某身体受伤、车辆及衣物损毁。事故发生后,张某现场仅发现轻微皮肤挫伤,无明显严重外伤,为快速处理纠纷,便与周某的父亲当场协商私了,由其赔付800元,用于赔偿车辆及衣物等财物损失。令张某未曾预料的是,事故当晚其右侧肋骨持续疼痛、难以缓解,次日便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随即报警。交警部门通过调取现场监控、核查事故经过,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周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后续,张某就骨折产生的相关损失向周某及其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其家属以双方已私下结清赔偿、纠纷已了结为由,拒不承担后续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10.96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私下和解协议是否涵盖事故隐匿伤情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损失认定存在较大认知偏差,对立情绪较为明显,为彻底化解矛盾、避免纠纷衍生,承办法官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着力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聚焦争议焦点,分层分步开展释法说理、居中调解。面对周某及其监护人,承办法官明确释明,双方事发时仅依据肉眼可见伤情判定损失、达成口头和解,对事故造成的真实人身损害存在重大认知误区。张某确诊的肋骨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二者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属于事故引发的合理合法损失。此前双方约定的800元赔偿,仅针对当场可见的衣物、车辆财物损失,并未涉及后续发现的隐匿人身损害,因此周某仍需依法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为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承办法官耐心对张某开展调解工作,充分肯定其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于法有据,同时指出其主张的高额误工费缺乏有效证据支撑,超出合理赔付范畴,引导其立足事实、理性维权,适当作出让步。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情理交融、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明晰相关法律规定,逐步消解对立情绪、化解分歧,自愿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共识。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周某一次性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周某及其监护人开展专项交通安全普法教育,严肃告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周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郑重承诺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前,绝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也明确表示,将切实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监管职责,严守安全底线。

本案的妥善化解,既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家庭实际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淄博高新区法院将持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源头治理,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理性维权、规范出行的法治意识,持续提升基层司法治理效能。

(通讯员 尹兵)

责任编辑:王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