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远能源港股IPO招股书失效,6月曾被要求补充这些材料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28 10:39:23
7月27日,惟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惟远能源”)于2026年1月27日所递交的港股招股书满6个月,于2026年7月27日失效,中金公司为其独家保荐人。
招股书介绍,惟远能源是一家深耕中国市场、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拓展业务的数字能源解决方案提供商。惟远能源的业务聚焦于智能配电网、数据中心及新型储能相关三大核心领域。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在华东建设新的生产运营中心,以及对公司的总部生产基地进行数字化升级并提升整体产能;提升研发及产品迭代能力;扩展营销网络及售后服务基础设施;用作营运资金或一般公司用途。
业绩方面,2023年、2024年以及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4.85亿元、29.03亿元及19.67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05亿元、2亿元及1.81亿元。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三个业务分部,即智能配电网、数据中心及新型储能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惟远能源曾考虑在深交所创业板IPO,公司于2023年12月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辅导协议,以接受作为A股上市合资格保荐人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导。此后,由于公司在中国香港寻求IPO,辅导协议已于2026年1月26日经双方协议终止。
此外,今年6月份,证监会国际司披露最新一批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要求惟远能源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等作出说明。证监会要求该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是关于员工持股,说明员工持股平台中非公司员工的入股时间、资金来源、与员工入股价格的差异情况,并说明其作为外部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合规性;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合规性意见。二是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缴纳情况,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三是说明公司本次分拆上市所履行上市地监管程序情况。四是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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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