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外包给个人,员工受伤如何担责

地方法治 |  2026-07-28 17:21:55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企业将生产车间承包给个人后,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一起来看临沭法院审理的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林某签订《生产车间承揽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厂房、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林某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保质、保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事务。某公司每月按生产数量向林某支付劳务费,计价标准为22元/吨。

高某经人介绍到上述车间工作,接受林某管理,报酬由林某发放。高某在车间推动喷塑机时,不慎被轨道挤伤左手。经人社部门认定,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可知,某公司将车间生产业务承包给林某,并向其提供机器及场地,林某需要按时交货,某公司每月按照生产数量支付劳务费,合同虽名为承揽合同,但某公司与林某之间实质为承包经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林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高某在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段内因操作设备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第三人高某案涉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人社部门认定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现实中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把车间、生产线对外承包、签订书面协议,就能把工伤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该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无法为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企业对外发包生产项目、车间场地时,必须严格核查承包方的用工、安全生产资质,规范发包流程,切勿随意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个人。

法律设立用工兜底责任,核心是保障一线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将生产业务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录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依法由发包企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临沭法院)

责任编辑:季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