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司水房打水时不慎烫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7-29 09:56:01

关键词 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

案情

赵某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一日上班后,赵某拿着热水瓶到公司的水房打水。由于电热水箱出水阀的开关不好使,赵某便放下热水瓶,双手用力转动水阀开关,不料用力过猛,将水阀开关拔了出来。赵某的面部被喷出的开水烫伤,虽经及时治疗,但其左眼视力依旧严重受损。伤情稳定后,赵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公司拒绝。赵某遂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公司认为,赵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自己操作不慎所引起的,应不属于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对“工作原因”应作宽泛理解。首先,赵某去公司水房打水,是为了满足必要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打水过程中受伤也应认为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其次,赵某被烫伤虽然是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但《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影响对工伤性质的认定,除非该主观过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以上内容摘自《工伤保险案例普法宣传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马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