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作场所高空意外坠落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众新闻·黄三角早报 2026-07-29 09:56:11
关键词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排除非工作原因
案情
黄某是某酒店保安。2015年4月21日中午,黄某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回到公司一楼值班。当天因突然刮大风、下大雨,黄某和另一名保安开始巡检公司建筑设备的情况。由于一楼要有人值班,另一名保安回到值班岗位上后,黄某则开始巡视楼上窗户和其他设施的情况。14时左右,黄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发后,黄某的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黄某当时并没有受到领导指派去24楼巡视,其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属于自杀行为的可能性较大,黄某不应属于工亡。但该公司并不能对黄某的真实死亡原因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公司举证不足,未能提供黄某自杀的相关客观证据,因此认定黄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坠落死亡,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由于黄某已死亡,难以核实黄某死因是否与工作有关。对于这种情况,一是要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来了解是否存在自杀或他杀的情节;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最终作出结论。
本案中,黄某作为公司保安,巡视检查公司安全情况和保护公司设备设施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在当时的天气变化情况下,黄某履行巡视职责并不突兀;黄某所在地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关于黄某死亡事件的调查情况》中载明,黄某系在工作期间意外从酒店24楼窗台坠地死亡,排除他杀,属于意外高空坠落致死。
最终,法院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黄某从高空坠落属于自杀和非工作原因的证据”为由,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以上内容摘自《工伤保险案例普法宣传读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马瑞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