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涉企买卖合同纠纷终化解
地方法治 | 2026-07-29 19:12:03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3月,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农业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采购机器设备,并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和管辖条款。合同履行期间,科技公司依约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等工作,设备经农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正常投入使用。
然而,农业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45000元尾款未结清。科技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农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农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办法官惠婷结合其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的条款向其释明,合同甲方为科技公司,住所地为临沭县,本案依法应由临沭法院管辖。但被告公司依然坚持己方意见,不服一审管辖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争议虽尘埃落定,但双方矛盾并未消减。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剩余未付货款金额并无异议,但针对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两家公司各执一词、激烈对峙。
原告认为,合同付款期限明确,农业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清尾款,已构成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主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通过电话沟通协商变更尾款支付时间,延期付款系双方合意,不属于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妥协,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调解壁垒、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分层梳理争议症结、精准释法明理。
与被告沟通时,法官耐心倾听其经营难处与履约过程,向其释明主张合同变更的举证责任、逾期付款需承担的责任。
与原告沟通时,法官结合合同约定、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细致分析持续诉讼、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成本、商业信誉的不利影响,引导其换位思考、理性维权。
经过承办法官多轮沟通、反复疏导协调,双方逐步放下对立心态,充分互谅互让,并就剩余货款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农业公司已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临沭法院 )
责任编辑:季善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