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年规划中读懂“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 丨学有道
学有道 | 2026-07-30 06:00:00 原创


●提要:在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是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制度是治理的根本依据,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展开,而中长期规划是连接“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重要纽带

中长期规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体现——
从五年规划中读懂“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
□ 宋月红 章舜粤
读懂“中国之治”,先要读懂“中国之制”。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
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透过“五年规划”这一制度设计,我们得以更准确地理解“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内在逻辑。
中长期规划始终是重要制度载体
在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是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整体。制度是治理的根本依据,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展开,而中长期规划是连接“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重要纽带。
在制度意义上,规划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将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径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治理实践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框架。在治理意义上,规划又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通过分阶段、有步骤地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点建设,把制度蕴含的潜力释放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果。这种有机统一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实践效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即开始规划经济社会建设,进行初步探索。陕甘宁边区于1937年成立特区经济建设计划起草委员会,发布《经济建设实施计划》,此后又陆续发布多个年度和中期经济建设计划,在农业、工业、商业等领域确定了具体指标。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到“十四五”时期经济总量突破140万亿元,再到“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109项重大工程项目,中长期规划始终是党领导人民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
这一制度安排,既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化大生产需要有计划调节的科学认识,也植根于中华文明“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治理传统,是“两个结合”在党治国理政上的鲜活而生动的具体体现和深刻彰显。
规划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之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在于它有效解决了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方向问题,通过规划锚定国家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避免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二是节奏问题,通过规划合理分解阶段性任务,使长远目标与近期行动有机衔接;三是合力问题,通过规划有效动员和组织各方面资源力量,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生动局面。正因如此,中长期规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体现。

规划制度的体系化建构与纵深拓展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在这一战略部署下,我国规划制度不断丰富完善,不仅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持续发挥战略导向作用,更向法治建设、党的建设、国家治理各领域纵深拓展,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划制度体系。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规划编制程序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党中央全会提出规划建议、国务院编制规划纲要草案、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的一整套成熟做法固定为法律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逐步形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一规划两纲要”格局,将全面依法治国从宏观蓝图具体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以规划制度保障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在党的建设领域,通过规划引领,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显著增强,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综观新时代规划制度的深化发展,可以看到,规划制度不断拓展到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各领域专项规划为支撑,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法治巩固发挥“中国之制”优势
制度要管长远、管根本,离不开法治的刚性保障。长期以来,五年规划编制主要依据的是多年来形成的制度惯例和工作惯例,虽然行之有效,但缺少一部专门法律予以规范。随着规划体系日趋复杂、规划领域不断扩大,将规划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需求日益迫切。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这是我国规划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国家发展规划法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领导规划工作长期实践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将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

一是推动制度定型。国家发展规划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规划工作的地位和功能固定下来,把党治国理政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规划工作提供了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体系建构。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规划工作“五个坚持”即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坚持规划法定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为一张蓝图绘到底提供了法律刚性约束,有效避免了规划执行中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落实。
可以说,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之制”向“中国之治”转化的制度保障。法律不只是规范规划本身,更是把规划制度嵌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位置。这标志着我国规划制度已经从实践探索、制度惯例走向了法治化的成熟阶段,为保持事业连续性、实现长远战略目标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些国家深陷政策短视化、“来回翻烧饼”的治理困境,制度失灵、治理失效的问题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中长期规划制度所展现的历史耐性、战略定力、发展韧性和治理效能,更加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面向未来,我们要继续深化制度与治理的有机统一,更好发挥中长期规划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导向作用。在完善规划制度体系上持续用力,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衔接、实施、评估机制,健全规划执行的监督问责制度,确保规划目标落地见效。在提升规划科学水平上持续用力。加强对中长期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使规划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贴近发展实际、更加回应人民期待。在增强规划执行力上持续用力。健全规划实施的资源保障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重大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按期推进、取得实效。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定制度自信,不断完善中长期规划制度,充分发挥其战略导向作用,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治理效能,在深化“中国之制”中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
(作者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祯周 张浩 崔凯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