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行政事业“开拓者”口述史① | 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践行一生为民初心

山东法治报 |  2026-07-30 1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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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小弟,北京八路军山东抗日根据地研究会副会长,中共山东省委原书记、山东省司法厅首任厅长黎玉之子。一直从事红色基因传承教育,让红色文化落地生根。

黎小弟,这个带着时代温度的名字,伴随我走过了古稀之年。每当有人问起我的身世,我总会说起:我的父亲,是一个老战士,在山东工作和战斗了13年,他是首任司法厅厅长,在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践行着“司法为民、公正如山”的誓言,而我,在他的言传身教中,读懂了信仰的力量,传承红色基因。如今,我已满头华发,但那些与父亲相处的点滴往事,那些镌刻在齐鲁大地上的法治足迹,依然清晰如昨。

父亲1929年考入北平法政学院学习法律专业,这所大学是民国时期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院校。1932年,他担任石家庄直中特委书记。在被国民党逮捕入狱后,通过他的老师——北平法政学院院长王之相,将其保释出来。

1936年,父亲被中共中央北方局派往山东,重建屡遭破坏的中共山东省委,任省委书记。随后,在山东发动和部署全省抗日武装起义,并亲自领导了徂徕山起义,打响我党领导山东人民武装抗日第一枪,组建八路军山东纵队,开创敌后抗日根据地。1945年6月,在党的七大上当选中央候补委员。8月,被公推为山东省政府主席,这是全国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政府。彼时,抗日战争刚刚胜利,父亲以山东省政府主席的身份兼任司法厅厅长,主持全国第一个省级人民审判机构的筹建与运转。

关于司法厅,我最早的记忆是莒南县山东省政府旧址那几间简陋的房屋。没有像样的办公设备,没有舒适的生活条件,父亲的司法战友们在昏暗的油灯下,起草法规、审理案件、接待群众。印象里,办公室的桌上永远堆着厚厚的文件,有抗日根据地时期颁布的各种条例,有群众递来的诉状,还有司法机构建设草图。

据不完全统计,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法律、政令、军令有400多项。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350多项。很多在美英法获得法学博士的专家也回到山东根据地,一起参加了法律条文的制定。

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巩固新生政权、保护人民利益。追根寻源,在山东省战时推行委员会里,父亲担任首席组长。委员会建立了很多分支机构,设置司法组、财政组、军事组等七八个组。其中司法组就是山东省司法厅的雏形。“厅”实际是1945年后的叫法,之前先后称之为“组”和“处”。

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人权保障条例》,这是人民司法史上第一部人权保障法规,而这部法规的起草和推行,父亲都是全力支持的。他说,“法律不是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是保护人民的盾牌”。这句话,像一颗种子,深深埋在了我心里。

1949年4月,山东省司法厅随省政府迁入济南,搬到济南的一处普通院落。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司法厅的同志们,全身心投入到旧司法制度的废除和新司法制度的建立中。

1950年7月,山东省司法厅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父亲虽然已离开山东,不再兼任司法厅厅长,但他依然关心山东的司法事业发展。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86年,父亲因病去世,享年80岁。他留下来两条家训:第一不从政、不当官,第二不经商。他希望我们不要去做买卖,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要用他的公权。

父亲对我说过,“要传承山东的革命精神,为四化建设服务。”那时候山东精神是非常宽泛的,像泰安徂徕山起义精神、淄博黑铁山精神、胶东天福山精神、滨州老渤海精神等。回首自己的一生,我始终坚守着父亲传承给我的山东精神,践行着初心使命。

山东司法事业从战火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从1940年8月,从山东抗日根据地第一个司法组成立,到如今全省法院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体系;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山东司法事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一代又一代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奋斗。我已经年过七旬,依然会关注着山东司法事业的发展,依然会为年轻的司法工作者们加油鼓劲。我希望,红色法治基因能够代代相传,更希望能够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口述人 黎小弟)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