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回溯稽查查实!南宁市惠杰康虚开发票案牵出山东齐都药业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7-30 20:45:3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税务文书公告,披露南宁市惠杰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详情。稽查文书认定,南宁市惠杰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服务能力、无真实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开具给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的3份发票被定性为虚开。

文书载明,2021年4月20日、7月16日,南宁市惠杰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向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045001900104,发票号码33918641-42、17374038,发票品目标注为“现代服务 推广服务费”“现代服务 推广费”,价税合计176602元。税务机关认定,上述发票均属于在没有实际提供服务情形下开具,属于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四稽通〔2026〕10170号)
据了解,南宁市惠杰康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完成工商注销。税务部门依托发票电子底账系统、金税三期系统开展线索回溯稽查,对多年前的涉税违法事实完成核查认定。
本次案件中,开票企业合计向5家医药企业开具8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总额7337974元。除齐都药业外,受票主体还包括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海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医药行业推广服务历来是涉税风险重点领域。药企在取得推广服务费发票时,应当严格核验合作服务商经营资质、业务真实性,完整留存业务合同、服务成果、资金流水等全套凭证,保证资金、业务、发票信息一致。企业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将面临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理。随着税务大数据监管持续深化,即便开票主体已经注销,历史涉税线索依然能够追溯核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四稽通〔2026〕1017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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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秉言
